論文抄襲

論文抄襲

學術論文就是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它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總稱為學術論文。而如今信息社會,通訊發達,越來越多的人想藉助網路,輕而易舉抄寫論文,獲得想要的榮譽或權利。

2019年4月,清華大學近日公布的新版《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格外引人關注。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襲、篡改、偽造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或代寫、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買賣學位論文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而上述行為原來的處罰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文抄襲
  • 用途: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
  • 描述:探討問題進行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
  • 目的:獲得想要的榮譽或權利
產生背景,主要內容,認定方法,法律法規,認定標準,執行標準,處罰規定,預防措施,主要案例,

產生背景

2009年5月25日《中國青年報》報導,近日有網友發帖曝光“史上最牛碩士論文抄襲事件”,稱東北財經大學2007年的某篇碩士學位論文嚴重抄襲,與南京財經大學2006年的一篇碩士學位論文驚人相似。
據稱,這是因為這兩篇論文整體框架完全一樣,除了把地點“江蘇”兩字替換成“山東”,把江蘇的統計數據換成山東的統計數據,以及一些統計指標的對比排序結果稍微改變之外,其他基本一樣。

主要內容

抄襲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即剽竊。指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範圍。凡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
(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有的學者認為,判斷抄襲與其它行為的區別,可以從下面5個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對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與被告作品的特點;(3)看作品的性質;(4)看作品中所體現的創作技巧和作品的價值;(5)看被告的意圖。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準,國家著作權局著作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認定方法

劃清侵犯著作權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主要根據以下兩點: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違法所得數額未達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只有當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時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時才成立犯罪。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營利目的的,不構成犯罪,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處理。
1.論文格式
論文檢測基本都是整篇文章上傳,上傳後,論文檢測軟體首先進行部分劃分,上交的最終稿件格式對抄襲率有很大影響。不同段落的劃分可能造成幾十個字的小段落檢測不出來。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劃分多的小段落來降低抄襲率。
2.資料庫
論文檢測,多半是針對已發表的畢業論文,期刊文章,還有會議論文進行匹配的,有的資料庫也包含了網路的一些文章。這裡給大家透露下,很多書籍是沒有包含在檢測資料庫中的。之前朋友從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摘抄了大量文字,也沒被查出來。就能看出,這個方法還是有效果的。
3.章節變換
很多同學改變了章節的順序,或者從不同的文章中抽取不同的章節拼接而成的文章,對抄襲檢測的結果影響幾乎為零。所以論文抄襲檢測大師建議大家不要以為抄襲了幾篇文章,或者幾十篇文章就能過關。
4.參考文獻
參考別人的文章和抄襲別人的文章在檢測軟體中是如何界定的。其實很簡單,我們的論文中加了參考文獻的引用符號,但是在抄襲檢測軟體中。都是統一看待,軟體的閥值一般設定為1%,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襲了多於50,即使加了參考文獻,也會被判定為抄襲。
5.字數匹配
論文抄襲檢測系統相對比較嚴格,只要多於20單位的字數匹配一致,就被認定為抄襲,但是前提是滿足第4點,參考文獻的標註。

法律法規

認定標準

標題:《國家著作權局著作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著作權局的答覆》
文號: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著作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執行標準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侵犯著作權
構成特徵
1.侵犯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國家關於著作權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第217條規定了四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權罪客觀方面的特徵。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複製發行行為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會公眾進行出售、出租的行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出版行為指對圖書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契約約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出著作權進行侵犯,盜版出書獲利。製作、出售行為指製作的美術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對冒充的美術作品進行售賣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方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據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處理。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處罰規定

《刑法》第217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見《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按《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按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預防措施

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主要是學風、教風的問題。雖然徹底禁絕學術不端行為的想法並不現實,但從內因上可以通過學生加強道德自律,從外因上可以通過教育和紀律等方法進行防治。具體而言,可分為三個方面:首先,學校和老師應當重視對學生學術道德的教育,讓學生形成遵守學術規範的意識。其次,教師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學術規範,維護學術環境;再次,要嚴格懲處學術不端行為,抄襲者必須為其行為付出代價。如果沒有懲處,只會縱容抄襲等現象的頻頻發生。著名教育問題研究專家熊丙奇博士認為,防止“學位論文抄襲”的關鍵在於真正實行導師制。他指出,近年來出現的學位論文抄襲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時培養中,老師對學生的指導很少,在審閱學生的論文時,導師放寬要求,甚至有的老師根本就沒認真審閱。現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辯、論文盲審等,都很難真正避免論文質量不高、學術不端問題。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學術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論文抄襲

主要案例

張世友原是長江師範學院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師。此次10篇被指抄襲的論文,均創作於其2010年1月調入重慶師範大學任教之前。
發表於1998年9月《涪陵師專學報》的《必須重視大學生的自我教育》是網帖舉報的第一篇抄襲論文,文章被指抄襲自1995年第6期的《高等農業教育》。
在《涪陵師專學報》上發表這篇論文時,張世友已從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教育專業本科畢業5年。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7月至2010年1月,張世友在長江師範學院任教,涪陵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正是長江師範學院的前身之一。
長江師院任教期間的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張世友在西南師範大學修得了法學碩士學位,專業是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
他的第二、三篇被指抄襲的論文就出現在攻讀碩士學位期間。這兩篇題目分別為《誠信與當前人們的思想道德教育》、《“與時俱進”是民族文化與唯物辯證法相凝結的時代精神》的論文,分別刊發於《四川省幹部函授學院學報》的2002年第4期、2003年第2期。
2003年,張世友已本科畢業10年,其職稱是講師。
也正是2003年12月,已獲得碩士學位的張世友評上了副教授。
此後,張世友發表了多篇在今天被指抄襲的論文。據網帖爆料,有4篇疑似抄襲的論文出現於2004年,3篇出現於2005年。至此,張世友共10篇論文被舉報抄襲。
張世友的榮譽接踵而來。2005年8月,他參與的論文入選“重慶市第四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10月,他斬獲第五屆重慶市期刊好作品評選論文一等獎;12月,他獲重慶市涪陵區第四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2006年9月,涪陵師院更名為長江師範學院。11月,張世友破格晉升為教授,這距其被評為副教授僅3年。
2010年1月,張世友進入重慶師範大學政治學院任教。目前,他身兼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評審會評審專家、重慶市倫理學會常務理事、重慶市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研究會副秘書長等社會角色。
這10篇論文在當年沒有受到質疑,未阻擋其職稱從講師晉升到教授,也未妨礙其前往新大學的執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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