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

認購書

商品房認購書指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一份契約,而且獨立於正式房屋買賣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認購書
  • 外文名:Subscribe book
  • 含義:獨立於正式房屋買賣契約
  • 根據:《契約法》
基本釋義,認購書問題,

基本釋義

認購書並不是購房過程中的必須的法律程式,在《契約法》上認購書視為要約契約。雖然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購房契約。因此,最終的購房法律文本只有購房契約。即便購房者不簽認購書,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簽訂。
認購書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環節,只是習慣做法。但認購書只要約定了所購房子的房號、單價、總價、付款方式等內容,並經買賣雙方簽訂,也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在實踐中,由於不同項目在認購書中規定的內容有多寡之別,印刷質量有優劣之分,對於一些印製簡單的認購書,購房者尤其是初次購房者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對其中約定的“幾日後定金不退”的條款也並未放在心上。很多情況下,簽完了認購書很快就後悔的情況相當普遍。
於是,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就成為不少購房人的煩惱。對此,希望購房人能充分重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認購書”是當事人的“預約”請求。即在訂立購房契約前,當事人約定將來簽訂契約的民事行為。因此,“認購書”在購房契約尚未簽訂前屬於預約契約。

認購書問題

在正式房地產買賣契約簽訂之前,買方一般先與發展商簽訂購房臨時認購書。《認購書》雖然是臨時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法》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租賃等契約前,又訂立《意向書》、《預訂書》等的,如確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該《意向書》、《預訂書》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可見,臨時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隨便簽訂,否則將會嚴重影響你的利益。簽署購房臨時認購書之前應注意:
要對開發商有個基本了解,做到“一看、二問、三查”。“一看”是看發展商的有關證件及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及補充協定、該塊土地的房地產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二問”是在看的過程中,可以對自己不甚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及時向發展商、代理商的銷售人員進行詢問。其次,還應當多問問同一樓盤的其他業主,包括不同時間購房的業主,以期核對別人所獲得的信息及看法與自己有何不同。在對某些購房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或法律問題不能肯定時,還可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三查”是儘可能多地調查了解發展商及該樓盤的相關信息,包括發展商經營業績、資金狀況、商業信譽、以往售樓糾紛情況等。
要細審《認購書》條款。《認購書》中至少應對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實際上,只要《認購書》具備契約主要條款並生效後,在與正式契約沒有衝突的情況下,他可以做主契約的補充。如小王買房時與發展商在《認購書》中約定收樓以商場首層銷售圖紙為準,如不符合上述的情況,則退回所付房款。隨後他與發展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契約》並一次性支付房款。發展商通知收樓後,小王發現首層實際情況與《認購書》約定圖紙不符,但發展商說《認購書》僅是雙方就買賣達成的意向,在《商品房預售契約》簽訂後,《認購書》無效。發展商的說法是不對的,小王與發展商所簽訂的《認購書》是有效的。依據我國《契約法》有關規定,《認購書》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有效的契約。雖然雙方在簽訂《認購書》後,又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但《認購書》與《商品房預售契約》並沒有衝突,而且雙方並沒有確認終止所簽訂的《認購書》,故此《認購書》應作為雙方買賣契約的一部分。發展商違反《認購書》的約定,沒有按出售房屋圖紙所標明的狀況交付房屋給小王,即構成違約,小王最後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發展商退回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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