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制度

認可制度(accreditation),由合法的負責機構或協會對達到一定教育資格或標準的學校、研究所、學院、大學或專項教育計畫給予公開承認的制度。在美國,因州和聯邦政府對中等後教育不行使控制權,中等後教育機構自身發展了稱為認可制度的內、外部評價體制,包括非官方的區域性和全國性教育認可機構以及對認可機構進行監督的協調機構。區域性協會始於 1870 年。時值教育機構發展迅速,其中一些質量低劣。密執安大學為此派教師到中學檢查並確認其培養能力。1903 年中北部中等和高等教育協會開始對本地區中學進行認可。

1913 年擴展到對高校認可。隨後,新英格蘭中部、南部、中北部、西北部、西部中等和高等教育 6個區域性協會的認可活動被廣泛接受。與地區協會並存的還有對專業計畫進行認可的專業協會,如全國工業技術協會。認可程式為(1) 認可與被認可機構協作,公開制訂質量判斷標準。內容包括學生學績、教師能力、管理效率、課程的合理性、圖書館及其他教育資源的質量、財政支持的穩定性、對學生的公平態度等。(2)教育機構應表明自己的目的及達到目的的手段。中等後教育認可委員會明確指出,認可活動鼓勵多樣化,允許學校有自己獨特的目標。(3)要求被認可機構遞交自身達標程度的書面分析。認可機構認真研究書面分析,然後派訪問小組檢查學校或其專業課程。小組規模 2人~25人不等,與學校規模成一定比例,在視察的基礎上寫出報告及認 可建議。(5)報告與建議分送被認可機構和認可機構內部的決策小組。這一小組由教育家、相關專業專家、公眾代表組成,有時有學生代表參加。如未被認可,被認可機構具有對檢查結果進行抗訴的權力。(6)所有的認可均須再評,時間間隔 2年~10年不等。目的是促使學校或專業進行經常性的自我評價和改進。認可機構對被認可機構不排名次,認可費用一般由被認可機構負擔。美國的認可制度還包括對認可機構的承認。1952年,美國國會首次頒布對被認可機構給予撥款的法律。這意味著大多數高校須通過認可來獲得聯邦資助,認可機構在聯邦撥款中有決定性作用。20世紀 60年代後, 隨著更多的認可機構的產生以及聯邦撥款項目的增加,認可機構的認可過程更加正規,需達到一定的公開標準。至少每 4年須再評一次。1975年,全國認可委員會、高等教育區域認可委員會聯合會等組織合併成立。中等後教育認可委員會對認可機構進行承認和定期檢查,其作用是保證所有認可機構政策與程式的一致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