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代表人
  • 外文名:representative of action
  • 性質:以共同訴訟為基礎
  • 作用:為多數人訴訟提供了可能
  • 總類:分人數確定和不確定代表人訴訟
性質,基本條件:,作用,種類,法律規定,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不宜適用情形,其他,

性質

訴訟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使眾多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擴大了訴訟的容量,避免了因眾多當事人直接參與訴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但訴訟代表人制度與共同訴訟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就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2)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人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的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訴訟當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這是訴訟代表人的一種特點,也是其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所在。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有以下幾點區別:(1)由於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當事人,因此他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訴訟代理人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係。(2)訴訟代表人實施訴訟行為,不僅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為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3)訴訟代表人在人數不確定的情況下,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出的,即由部分當事人授權,但其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利害關係人有效。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必須有全體被代理人的授權。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

基本條件: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作用

訴訟代表人制度既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提供了可能,又簡化了訴訟程式。

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包括: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

法律規定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
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許可權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就是說,只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裡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二)登記
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布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系屬,只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不宜適用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適用代表人訴訟可能會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就不宜適用代表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頒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其他

在刑事或者行政訴訟中,代表單位參加刑事或者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也是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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