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 ,其訴訟的標的是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認為也可以合併審理而將其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宜於合併審理但需要分別裁判的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共同訴訟
  • 外文名:ordinary co-litigation
  • 又稱:一般共同訴訟
  • 性質:共同訴訟
  • 特徵:普通共同之訴是可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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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

特徵

普通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普通共同訴訟有數個訴訟請求。
3、普通共同之訴是可分之訴。

與必要共同訴訟區別

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
1、訴訟的標的數量不同。
2、共同訴訟人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
3、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不同
4、是否必須合併審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訴訟的裁判對所有的共同訴訟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訴訟的裁判應當分別作出。

原則

普通訴訟的主張共同原則。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在訴訟種所提出的證據,可以作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認定的資料。一共同訴訟人的主張,在不牴觸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行為時,當他的主張對其他共同訴訟有利益時,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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