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人

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含二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訴訟人
  • 外文名:coparties
  • 數量: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
  • 領域:法律
  • 分類:必要共同和普通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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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共同訴訟人主要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和普通共同訴訟人。

特點

1、當事人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訴訟標的相同。所謂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類兩種情況。
3、訴訟主張一致。所謂一致,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主張之間沒有根本衝突或者實質性的差異,並不是指訴訟主張完全相同。
4、案件屬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並且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合併審理。

必要共同訴訟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後作出同一裁判的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構成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訴訟標的必須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義務,並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原因所產生的)
(2)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合併審理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之間採用協商的原則,協商一致的訴訟行為對全體有效。

集團訴訟

行政訴訟中的集團訴訟,是指由人數眾多的原告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的且法院的判決及於全體利益關係人的行政訴訟。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當中已有明確的規定。集團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原告方人數眾多。所謂眾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數須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萬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獨立原告資格的主體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個原告內部的構成人數。
2、原告方實行訴訟代表制。由於原告人數眾,不可能讓集團訴訟的第一個原告都親自參加訴訟,而是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集團訴訟的代表人必須是當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僅及於訴訟代表人,也及於其他未親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4、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產生途徑有兩個:
(1)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推選產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能選定的;則由法院依職權從原告中指定產生。
5、訴訟代表人的總數限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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