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指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也稱不實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四種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假陳述
  • 虛假陳述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
  • 別稱:不實陳述
  • 類型: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
概念,說明,索賠依據,索賠條件,索賠方式,

概念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泛指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不正確或不正當披露信息和陳述事實的行為。
對於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檔案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檔案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檔案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說明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是最常見的侵害中小股民權益的違法行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時等並不鮮見,針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民事索賠也日漸增多。
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一種或多種行為的,即構成虛假陳述,符合條件的受損股民可在起訴條件成就後,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

索賠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3修正);
2、《最高法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2001]43號)

索賠條件

一、身份資格
可以索賠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種類型,換言之,除了股民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機構投資者,都具有索賠的身份資格。
二、行為資格
具備索賠資格的投資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之後買入該股票;
2. 在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拋售;
3. 投資者在上述時間段內因投資相應股票而存在虧損,盈利的投資者不能索賠。
4.投資者是在“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或“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完成的買入或賣出交易,不包括協定轉讓而形成的交易;
5. 投資者在上述交易中,受虛假陳述行為影響而產生虧損,系統性風險造成的虧損除外。
三、法定前置條件
證監會/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認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符合上市“身份資格”和“行為資格”的投資者,可以在法定前置條件成就後、訴訟時效屆滿前提起索賠訴訟。

索賠方式

為了方便虛假陳述受損股民維權索賠,綜合考慮訴訟索賠法院及受損股民居住地遠近情況等因素,有如下委託方式,僅供廣大受損股民朋友參考。
委託方式一:直接到律所辦理委託。可當天辦理相關訴訟委託手續,並向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委託方式二:郵寄辦理委託。如不便來律所,可通過郵寄辦理相關訴訟委託手續。
委託方式三:律師前往辦理委託。如果股民人數眾多,可邀請律師前往股民所在地辦理委託手續。
委託方式四:線上諮詢及委託。專業網站或公眾號開設了諮詢及申報渠道的,可線上交流。(如虛假陳述維權網)
以上四種委託方式,股民朋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但股民朋友在委託之前,一定要提前聯繫律師,並就相關訴訟材料的準備進行溝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