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審計

計畫內審計是“計畫外審計”的對稱。審計部門按制定的年度或季度審計工作計畫所進行的審計。各級審計機關與內審機構按照上級部署,結合經濟工作的中心任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本管轄範圍的被審單位有計畫、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審計。這種審計可以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合理安排審計項目,有效地組織審計力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計畫外審計是“計畫內審計”的對稱。審計部門在審計計畫以外,因特殊情況或臨時性任務需要所進行的審計。如發現所管轄的被審單位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的審計,接受司法或主管部門的委託,對貪污、投機倒把案件進行的審計,或根據揭發檢舉材料為清查問題所進行的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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