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西安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2002.08.26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8.26
  • 實施時間:2002.09.01
經2002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住宅建築、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含廣場、公共綠地、公園、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下同)、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捷運車站和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等建設工程,必須建設無障礙設施。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和兒童等弱勢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規定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市和區縣殘疾人工作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旅遊、商貿、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進行無障礙設施的工程設計,必須遵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五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單位申請立項、擴建等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對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與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築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九條 對城市公共建築已建成的無障礙通道、停車位、建築入口、電梯、專用廁所(廁位)、輪椅等無障礙設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者均應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設施標誌牌。
第十條 嚴禁損害、侵占無障礙設施,嚴禁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同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由道路占用者按照有關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和信號設施。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居住小區、城市道路、旅遊景點、景區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應當創造條 件,進行改建。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工作機構依照本規定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施(轉第7頁)(接第6頁)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有關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後,應當及時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或區、縣殘疾人工作機構。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改變規劃設計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非法改變用途、損壞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處理;損壞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三)對擅自侵占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或者雖經批准臨時占用但沒有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市政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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