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成都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經2010年12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該《辦法》共17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 地區:成都市
  • 時間:2011年3月1日
  • 類別:管理辦法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172號
《成都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建築的具體範圍,按照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和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以下統稱《設計規範》)執行。
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傷病人、孕婦、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誌;
(八)其他便於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設施等。
第四條 (管理職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專業規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市管理、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 (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以及其他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設計盲道時,應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八條 (施工和圖形標誌的設定)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檔案,配套建造無障礙設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定指導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誌。
第九條 (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市或者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十條 (養護維修)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橋樑的無障礙設施由相應的道路橋樑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要求,制定改造計畫並實施改造。
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承擔。
第十二條 (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移動、塗改、封閉無障礙設施和標誌,或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占壓盲道停放。
第十三條 (臨時占用的審批)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批准同意。
因實施市政公用設施及綠化改造等管線井及樹穴占用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應按城市管理部門審批方案,對無障礙設施進行同步遷改。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標準建設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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