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南昌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
(七)無障礙標誌; ?
(八)其他便於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加強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 市和縣、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道路、市容、園林綠化、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答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八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設計規範設計無障礙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九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納入審查範圍。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對不按照國家設計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未通過審查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將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質量的內容。
第十五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投入使用的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現有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未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國家設計規範的,由市或者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有關單位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影響無障礙設施的使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盲道;確需占用盲道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設定警示標誌,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建設、城鄉規劃、城市道路、市容、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分:
(一)未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範圍的;
(二)違反規定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國家設計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予以通過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技術標準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2%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無障礙設施未組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2%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擅自占用公廁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賠償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以該設施價值1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盲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制止並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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