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襄陽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襄陽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程式,第三章 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第四章 項目建設和預算變更管理,第五章 項目後評價,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決策機制,切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以及政府採用BT、BOT等方式運作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合理劃分市、區兩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事權。凡列入市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項目,由市級職能部門審批、監管;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項目,由區級職能部門審批、監管。黨政機關樓堂館所等國家、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發改部門按照上述範圍編制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四條 政府投資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保等社會事業和水利、農業、林業、城建、園林綠化、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嚴格實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三)嚴格實行“五制”,即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對由工程指揮部等臨時機構組織實施的項目,必須根據有關規定明確項目法人,統一規範管理;
(四)嚴格實行審計監督,所有政府投資項目,都應納入審計範圍,由市政府投資審計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和《襄陽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襄陽政發[2012]14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六條 市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項目實施的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程式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
對採取直接投資的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招投標核准意見)和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書);對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市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襄陽市發展規劃提出投資項目,由市發改部門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項目單位對已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應提前開展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九條 建立健全項目評估制度。市發改部門對項目單位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論證和審查。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較大的項目,在審批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市發改部門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條 加強項目預算管理。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檔案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和預算編制工作。市政府投資審計部門按照《襄陽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對項目預算進行審計。
項目預算以市政府投資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為準。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預算審計結論和項目批覆檔案中的招投標核准意見編制項目招標檔案,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估審查費用納入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專項列支。
市發改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取具有資質的項目評估審查中介機構。招標公告中應約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確定的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第三章 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發改部門報送本部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納入下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已開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准的項目中篩選。
第十五條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投公司及其他政府投融資機構根據項目申報、儲備情況和本級財力、融資狀況,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和“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並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六條 市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後實施;需臨時調整年度投資計畫的,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章 項目建設和預算變更管理


第十七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有關規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陽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本辦法施行後,市建委應儘快制定“代建制”實施辦法。
實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招投標制度和建設監理制度,應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和重要材料採購,應當嚴格按規定的程式依法實行招投標並訂立契約。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下達並完成招投標後,市財政部門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資機構按照資金計畫及工程建設契約撥付資金。
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契約價的80%,保留的待結價款應在結算審計完成後才能結清。未經結算審計,不得結清工程款。
對重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工程款根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評價或審計建議予以撥付。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工程預算變更超出契約總價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單項變更金額在20萬元以上及累計變更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按程式報批並提供相關認證手續,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對其進行重點審計;在契約總價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單項變更金額在20萬元以下及累計變更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方、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協商一致,審計機關應派員參加,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工業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文教衛及其他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由市發改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政府投資項目出資方、建設方、項目移交管理方應同步參加上述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公路(道路)工程驗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對已完工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並指導和檢查各項目單位開展項目自評價工作。市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項目後評價工作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相關項目單位在項目後評價工作計畫下達3個月內,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自評價報告。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並向市政府提交後評價報告,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組織實施時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成立評價工作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成果作為以後改進規劃編制、項目審批、投資決策、項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制定和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經批准列入市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均要制定項目實施路線圖,每月按時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由市發改委稽查機構按照路線圖予以跟蹤督辦,重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由市政府政務督查室予以跟蹤督辦。對於因工作不力造成進度緩慢的,提請市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及其他政府融資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專款專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按國庫集中收付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嚴禁擠占、挪用、截留等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投資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項目預算、招標投標、施工、監理、資金使用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市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監督檢查全覆蓋,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督促重大建設項目高效、廉潔實施,確保權力行使安全、資金運用安全、項目建設安全、幹部成長安全。要重點督查建設項目規劃立項是否符合上級規定、審批和建設程式是否合法合規、“五制”原則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是否規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施工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單位要在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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