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規範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4日由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撫府辦發〔2012〕7號印發。《辦法》共31條,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作用:規範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程式等
  • 頒發時間:2012年2月24日
  • 頒發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檔案號:〔2012〕7號
  • 施行時間:2012年2月2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等七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財政局關於《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接待費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預備費管理辦法》、《撫州市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等七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 撫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略)
2. 撫州市市本級接待費管理辦法(略)
3. 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級政府BT融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略)
4.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5. 撫州市市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略)
6. 撫州市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略)
7.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撫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規範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用於基本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上級財政下達的基本建設資金,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政府融資籌集的基本建設資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設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
(二)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項目,企業或單位負責融資但需要由政府籌資償還和出台收費政策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
(三)其他與財政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本市政府投融資建設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採購事項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六條 嚴格項目立項。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建設項目的提出、立項、可研、初設、計畫及其他事項按市政府《關於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的意見》(撫府發[2011]24號)執行,沒有經過市發改部門審批立項和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嚴格項目評審。堅持“概算控預算,預算控決算”的原則。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都必須由發改委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審查批覆;由市財政部門對預算進行評審。工程開工前和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招標檔案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契約及概算、預算(含標底)、竣工決(結)算送財政部門審核,由市財政部門出具項目預、決(結)算評審報告報市政府審批。項目招投標檔案必須以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工程預算作為最高控制價。簽訂施工契約後,須將施工契約送財政部門備案。未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的項目,不得進入招投標程式。
第八條 材料費用是工程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建設部門應根據建築市場材料價格的變化情況,每月採集上報撫州地方材料預算價格形成《江西造價信息》,並將其作為工程預(結)決算的依據。對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材料(造價信息中沒有的材料)總價超過10萬元以上的,由市建設造價部門牽頭,與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確認。
第九條 編制政府投資項目預算。通過市發改部門審批立項並列入年度投資建設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財政部門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給予統籌安排。
第十條 凡屬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建設資金必須統一納入財政設立的政府投融資項目基建專戶,由財政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和監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計畫、預算、工程建設進度和契約條款約定撥款。
第十一條 報賬審核。報賬審核由市財政局負責,重點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財政資金通過市投資公司劃轉。建安工程支出直接支付到項目施工單位;設備投資支出直接支付給材料、設備供應商賬戶;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直接支付給土地出讓方、勞務提供者和稅費徵收單位等。
第十二條 堅持按進度付款。拆遷征地費、設計費、監理費、設備和材料貨款按契約支付,工程款按監理已簽證完成工程量的中標或契約價款的70%以內支付。項目竣工驗收後,按不低於財政審核工程結算金額5%的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無質量問題方可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資金時,應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主要包括:批准的立項書、投資概算、年度投資計畫、經財政審核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預算、各種契約、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檔案、監理簽證的工程量清單和基建撥款明細清單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以及突破概算投資。確需增加投資的,對變更預算5%以內的項目,由項目領導小組決定即可實施;對變更預算5%以上(含5%)的項目,由項目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市財政部門審查竣工決(結)算時,對未經領導小組決定或市政府批准的超規模超標準部分投資額不予認可。
從嚴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從2012年起,建設單位管理費的提取標準按財政部財建[2002]394號檔案標準下浮50%。
第十五條 隱蔽工程和經批准變更的工程,發生較大金額(5萬元以上)的應請有關部門到現場做好記錄(影像、照片、文字等資料),同時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三方共同簽證,未經簽證或未做好現場記錄的,財政部門在審查竣工決(結)算時,對其投資不予認可。
第十六條 決算審批。項目竣工後二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決(結)算並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竣工項目的工程決(結)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的辦法。即先由財政部門進行工程結算評審,市工程建設項目由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後報市政府批覆,並按規定辦理工程結算。市審計部門負責工程財務收支審計,並對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經審計決算認定項目有資金結餘的,其結餘資金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前,建設單位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其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市發改部門對項目的竣工驗收實行監管。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制度。各建設單位於年終前按財政部門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並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產權登記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儘快按批覆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核算新增固定資產,及時完成工程清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決算審批後30日內到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需移交管理的項目還要組織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參與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實施融資計畫管理。市財政局應根據年度建設項目資金需求情況,編制年度融資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各投融資主體根據政府下達的融資計畫,具體落實項目融資方式、規模、期限、融資成本、還貸來源和具體額度等。其簽訂借款契約,須報送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由市政府承諾還本付息或擔保的融資貸款,統一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自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融資貸款堅持“誰舉債、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貸款單位必須按照債務契約規定償還到期債務,屬於市政府批准財政承諾的融資,由市財政負責償還;屬於市政府批准,貸款單位自貸自還的融資,由貸款單位償還。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按時編制政府債務年度償還預算。建設單位和融資主體須主動申報次年到期的政府債務還本付息額,由市財政部門納入預算。
第二十三條 政府設立償債基金。用於歸還到期政府債務。償債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土地淨收益、轉貸利差收入、專用賬戶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對上級下達的各種專項資金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利用外國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融資,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施BT模式的建設項目,其管理辦法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投資建設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市政府在每一計畫年度內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發改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項目計畫的執行,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項目的財務管理,並分別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報告計畫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市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核監督職能,對市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審計部門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支付工程款;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其職責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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