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口

被撫養人口

撫養人口,是指不到勞動年齡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他人撫養的人口。國外規定被撫養人口為0到14周歲和65周歲以上的人口。中國規定被撫養人口主要包括:①16歲以下未成年人和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的離退休職工,但不到或超過上述勞動年齡的在職職工不計算在內;②處在勞動年齡,但卻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③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撫養人口
  • 外文名:Dependent population
  • 概述:被撫養人口,是指不到
  • 包括:16 歲以下未成年人口和
簡介,範圍,詳細信息,被撫養人口確定,

簡介

中國規定被撫養人口主要包括:①16 歲以下未成年人口和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的離退休職工,但不到或超過上述勞動年齡的在職職工不計算在內;②處在勞動年齡,但卻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 ③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口。被撫養人口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人口總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以及性別、年齡、經濟狀況等構成,不僅與社會生產和消費具有密切聯繫,同時也是國家進行計畫經濟、開展社會福利、制定行政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據。
被撫養人口(Dependent population),是指不到勞動年齡和已經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他人撫養的人口。被撫養人口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人口總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以及性別、年齡、經濟狀況等構成,不僅與社會生產和消費具有密切聯繫,同時也是國家進行計畫經濟、開展社會福利、制定行政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據。被撫養人口中也不是每個人都被撫養,其中有一部分人仍在勞動或工作,並領取薪金或自我就業;同時,在勞動年齡人口中也不是每個人都有勞動能力和正在從事經濟活動,如一些人因各種原因失去勞動能力,還有許多中學生、大學生和研究生等各種正在接受教育的勞動年齡人口,都沒有從事經濟活動。

範圍

未達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兒童人口和已退出勞動年齡的老年人口。由於各國人口平均壽命不同、人口身體素質不同、國情不同。各國對兒童少年人口和退出勞動年齡人口的年齡界限劃分是不同的。國際上的通用標準是0~14歲的少年兒童人口,65歲及以上的為老年人口。

詳細信息

撫養人口包括未達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兒童人口和已退出勞動年齡的老年人口,研究和掌握被撫養人口數及其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重,主要是為了全面了解人口與勞動力之間的發展變化關係,及其對經濟發展社會福利保障、教育文化事業等方面發展變化的影響,並制定出相應的短期和長期規劃、計畫、對策、措施等。被撫養人口數及其占勞動力人口比重的變化趨勢一般有如下幾種情況:(1)人口自然增長率高,則被撫養人口數多,被撫養人口比例高,並且其中主要是兒童少年人口多。這些兒童少年人口進入婚育年齡後,又會帶來新一輪人口增長高峰。(2)人口增長率迅速從高增長率變為低增長率時,被撫養人口數會明顯下降,被撫養人口比例會下降,從而勞動年齡人口就較多,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也會上升。被撫養人口以老年人口為主還是以兒童少年人口為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是不同的。因為兒童少年人口的撫養費用主要是由家庭負擔,而老年人口(這裡主要是指有退休金的老年人)的撫養費用主要是由社會和國家負擔。並且在城鎮居民中,老年人的生活費用要高於兒童少年生活費用,主要是因為老年人的醫療保健費用較高。

被撫養人口確定

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法律對“被撫養人”範圍的法定條件規定不夠具體,在實踐中有一定的爭議,各地在處理上,不論是法官還是代理人均有不一致的見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可見,被撫養人只要有兩類,一是未成年人,即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此處包含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法定撫養義務關係;另一個是未成年(即未滿18周歲)。實踐中很好掌握,不易發生爭議。而另一類是成年近親屬,即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此處包含的條件有三:存在法定撫養義務關係;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其中“存在法定撫養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容易判別,但“喪失勞動能力”和“ 沒有生活來源”這兩個指標在實務中容易出現分歧。其分歧之一是:“喪失勞動能力”是否僅指須經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確認後的情形?如果被撫養人屆滿一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如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否推定其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可否將其歸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分歧之二是:“沒有生活來源”是否限定為沒有任何生活來源?如果被撫養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就屬於“有”生活來源?對於這兩個分歧,各地認識不一。
筆者認為,鑒於對“未成年人”這類被撫養人的指標中,明確包含年齡界定因素(即未滿18周歲),基於平等原則,對“喪失勞動能力” 成年近親屬的衡量,也應該將年齡指標作為其“喪失” 勞動能力的認定因素之一;即“喪失勞動能力”一般應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確認標準,但若被撫養人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也應視為同喪失勞動能力。理由如下:在我國,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企業工人,年紀到一定時就認為其沒有勞動能力,給予退休,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年齡是衡量勞動能力的製藥指標。儘管在農村,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後還在耕作,甚至是家裡的主要勞力,但不能因此認為其未喪失勞動能力,因為無論是農民還是公務員,大家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勞動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身份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不同的職業僅僅是分工的不同而已。同時,還是依然勞作的老人,也許過了一年半載的,他們再也耕作不了呢,什麼辦?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威嚴又何在呢?對於分歧二,而鑒於社會保險的社會福利性,以及社會保險涵蓋範圍在我國未來的全民性趨勢,如果把僅僅參與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直接理解為該被撫養人“有”生活來源,而據此將其排出在“被撫養人”範圍之外,顯然是對“生活來源”內涵人為的狹義化理解,這樣的理解無法保障對人口老齡化社會中日益增多的老年人正當權益的切實維護。為此,不宜將是否參與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作為判別被撫養人是否符合“沒有生活來源”指標的依據;即使該被撫養人參與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只要沒有其它生活來源,也應視其為“沒有生活來源”而將其列入被撫養人範圍。
綜上,只有著眼於整體需要,而不是從個案出發,才能很好的理解法律的精神,切實維護受害人的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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