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

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乾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喪葬費
  • 外文名:Funeral expenses 
  • 標準:上海喪葬費標準
  • 單位:人
標準,立法規定,理論基礎,具體辦法,司法解釋,

標準

上海喪葬費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僱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註: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並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準上差異很大,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準,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一標準既考慮到了地域差異,又兼顧了公平,是一種比較科學、合理的標準,還簡單易行、標準明確、便於掌握。

理論基礎

賠償實際損失的理論
賠償實際財產損失的理論認為,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喪葬支出的費用,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因此應當予以全部賠償。這是通行的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的理論認為,人早晚皆難免於死,其殯葬費用,習慣上是由其遺族支付。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殯葬費用不能認為系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費用,充其量僅相當於比本來死期提早支出之費用之利息之損害而已。因此這種賠償金應當賠償提前支付喪葬費的利息為合理。
上述兩種理論的對比選擇
套用前一種理論作為喪葬費賠償的基礎,賠償數額較高;依據後一種理論作為賠償的基礎,則賠償數額很低。
從實踐上看,採用後一種理論作為賠償基礎,儘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對此,考慮一般的人倫理道德觀念,應當採用前一種理論確定喪葬費賠償問題。
註: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在網上公布後,有的網民提出意見建議,喪葬費的賠償有悖賠償理論,支付喪葬費只是一種習慣的傳統做法和對侵權人的經濟懲罰措施。理由是人總是要死的,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須支出喪葬費用,故該項費用屬於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已有規定的情況下,喪葬費更不應列為財產損失。不僅本解釋涉及此項規定,就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也涉及此項規定,只不過大家同情死者誰也不願意率先提出廢除該規定罷了。因此,建議在本解釋中取消賠償喪葬費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未採納這一意見,仍將喪葬費賠償作為賠償項目之一。

具體辦法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暫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2.4骨灰存放費用
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採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註: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準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1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只規定了一種賠償辦法,即:定額賠償辦法,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
3.2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準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賠償6個月。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畫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數據確定。
註:有的學者對這種規定一個相對固定數額標準確定喪葬費的做法提出疑問,認為“將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不斷發展,司法者素質的提高,此種完全不考慮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準支付喪葬費的規定,終將為民法典所拋棄。”
對此,我們認為雖然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賠償實際喪葬費損失的方法曾經普遍採用,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應當嚴格執行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出應當賠償的喪葬費數額,實行定額化賠償,並向賠償權利人一次性給付賠償。

司法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喪葬費領取流程
1、企業退休職工
2、在家死亡
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複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該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覆核後,再蓋上覆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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