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標準

衛生標準

衛生標準是指根據健康要求對生產、生活環境中化學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的衛生學容許限量值,即最高容許濃度。它是根據環境中有害物質和機體間的劑量-反應關係,考慮到敏感人群和接觸時間而確定的一個對人體健康不會產生直接或間接有害影響的“相對安全濃度”。

基本介紹

制定標準,各國情況,歷史時期,中世紀,18至19世紀,20世紀國中期,制訂步驟,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制定標準

衛生標準以保障各類人群健康為直接目的而正式批准頒布的針對與人的生存、生活、勞動和學習有關的各種自然和人為環境因素和各件所作的一系列量值規定,和為保證實現這些規定所必須的技術行為規定。前者又包括最適範圍和容許限量,均是量值標準,後者是技術行為標準。它們都是以人或實驗動物的健康效應或生理學變化為主要依據而制訂的。現階段衛生標準的主要內容是針對與人群健康有關的人類生活(空氣、土壤、水、食物和民用建築)和工廠勞動環境中的物理的(如噪聲、振動、日照、居室淨高等等)、化學的(各種有害化學物質)和生物學的(如致病微生物問題)因素所作的限量或至適量的規定,以及有關的技術行為規定(如生活飲用水源衛生防護要求)。

各國情況

目前世界各國頒布的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尚不相同,有的國家(如美國等)標準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另一些國家則只是建議值,無法律約束力。衛生標準是有關衛生立法體系中,由母法派生出的技術規範性法規。中國的衛生標準均屬可區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但均屬強制性標準。

歷史時期

中世紀

人類自古就已認識到環境與健康和疾病有關。中世紀時,已知對飲水和食物的品質提出衛生要求。但是,現代比較成型的衛生標準則始於20世紀。

18至19世紀

18世紀下半葉至19世紀,社會化大工業生產本身以及它所帶來的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長,使工廠勞動條件和城市生活環境(貧民窟地區為主)空前惡化,工人事故傷殘、職業中毒性損傷發生率急增,居民傳染病常大規模流行。工業化早期出現的這些新的社會性人群健康問題,促使醫學領域中的預防醫學,在有關科學(微生物學、分析化學、統計學等)和技術(如顯微鏡、分析儀器等)進步的基礎上得以迅速發展。至此,人們對環境與健康和疾病的關係開始了定量化的研究,從而能夠對各種環境因子(微生物的、化學的、物理的)的質量提出符合人體健康的定量的衛生要求。例如,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已有工業衛生學家確定了廠房內刺激性氣體和有機溶劑的閾限值(亦即最高容許濃度)。但是,產業革命對人類環境與健康帶來的嚴重副作用尚未引起各工業化國家政府的高度重視。

20世紀國中期

直至20世紀初、中期,隨著新的科學技術革命以及汽車的普及和現代化煤炭、鋼鐵、冶金、化工、石油、紡織和核能利用等大工業生產的迅猛發展,已開發國家的環境污染日趨惡化,終於導致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破壞,公害病屢屢發生,人類生活環境發生了全球性的惡化,環境問題成為20世紀人類重大社會問題之一。此時,工業化國家政府才不得不開始運用國家權利,採取強制性嚴格限制措施,控制污染,保護勞動和生活環境,以維護國民健康,保障生產力得以持續發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是,利用預防醫學的成果,以衛生學和衛生工作實踐所獲得的科學資料為依據,對維護人類生存和健康所必須的生活和勞動環境的質量提出明確的定量的要求,並以此作為國家衛生法令的組成部分正式頒布,成為採取其他各種控制技術和管理措施的法定的科學依據。20世紀初,一些工業化國家已頒布飲水中細菌學和感官性狀的衛生標準;30~50年代已有地面水、大氣、放射防護和各種職業衛生與安全的衛生標準;70年代以來,環境中有害化學物質及物理因素衛生標準項目迅速增加;有些國家頒布了土壤衛生標準。
由於環境問題的全球性,許多國際組織也開始致力於制訂國際通用衛生標準,以促進世界各國衛生標準的統一及開發中國家衛生標準的制訂。如20世紀5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已提出了國際飲水衛生標準。1980年代 WHO、ILO、EEC先後提出了國際通用職業接觸閾限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5年頒布了自來水水質標準,1956年頒布了《工業企業暫行設計衛生標準》,其中包括地面水和大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和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1960年首次頒發《電離輻射最高容許標準》;以後又頒布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標準。中國衛生標準發展至今已形成了以環境衛生標準、勞動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學校衛生標準、放射衛生標準為核心內容的較完整的衛生標準體系。
各國衛生標準的頒布執行,在1970~1980年代全球公害治理時期,起到重要作用。衛生標準發展史表明,它是預防醫學成果和國家權力相結合從而發揮其巨大社會效益的重要途徑。

制訂步驟

衛生標準由國家主管部門(衛生部),按實際需要和可能、依據衛生學和衛生工作實踐及有關學科積累的科學資料,綜合考慮經濟、技術可行性而制訂,經審批後以特定形式頒布。通常,制訂的程式和步驟大致可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

根據標準化對象(如某種有害環境因子)的劑量—反應關係的資料,確定該對象對人的健康影響的最大無作用劑量(或稱為未觀察到不良作用的劑量,NOAEL )或閾劑量(亦稱可觀察到不良作用的最小劑量,LOAEL )。然後將此劑量縮小若干倍數(此數值稱安全係數),即得出該標準化對象的衛生標準(容許限量)建議值。這個階段的工作主要由衛生業務部門承擔。
劑量—反應關係的資料是通過實驗室研究和現場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兩類方法獲得的。世界衛生組織將國際上已公布的空氣衛生標準按其對人體健康的保護程度分為四級:第一級是在低於該標準時,不會觀察到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良反應(包括反射性和保護性反應)。第二級是大於該標準時,對人的感覺器官有刺激作用,對某些植物有損害或對環境產生有害作用。第三級是大於該標準時,可使人的生理功能產生障礙或衰退,引起慢性疾病和縮短壽命。第四級是大於該標準時,可使對污染物敏感的人發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中國環境衛生標準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基本上屬於第一級標準,有部分數值介於第一和第二級之間。

第二階段

綜合分析建議值在經濟技術上的可行性,最後確定標準值及有關技術行為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後,頒布執行。
衛生標準的貫徹執行是涉及國家經濟和技術等多方面的複雜工作。因此衛生標準值的高低,即對人群健康保護到何種程度這一原則問題,是國家權衡需要和可能兩方面的情況而確定的,即既要保護各類人群的健康,又不能超出現階段科技發展水平(如控制污染的技術水平;環境監測的設備條件等)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許可(如標準執行中的花費與其社會經濟效益間的關係等)。由於世界各國在這些方面有不同的原則立場,因此有些相同標準化對象的衛生標準值在國與國之間有相當大差別。
中國制訂衛生標準的原則是:標準應在衛生上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上可行。
對現行衛生標準進行定期複審,是根據標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國家經濟技術發展狀況以及新科學發現和毒理及衛生學領域的新進展,對標準內容的可靠性,合理性進行評價,然後作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決定。
目前認為有些環境中的有害環境因子(如電離輻射)對機體的某些不良影響是無閾值的。因此,對它們的衛生標準的制訂,不是根據閾值(或最大無作用劑量)和採用安全係數方法,而是根據可接受的危險度,利用動物實驗和人群流行學調查所得到的劑量—反應資料,用數理統計方法推導出標準建議值。對於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化學物質是否有閾值的問題,在國際上還存在兩種不同觀點。因此,其衛生標準制訂的理論和方法,目前尚未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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