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終結

行政訴訟終結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於某種特定原因的出現,使訴訟程式不可能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已無意義,而結束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終結不同於行政訴訟中止。訴訟終結是訴訟程式的結束,訴訟中止則是訴訟程式的暫時停止。終結是訴訟程式完全結束,向後不再進行;中止在原因消除後,案件仍將繼續審理。

行政訴訟終結的原因是:(1)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3)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被告撤銷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5)原告死亡或者被撤銷,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以及中止訴訟達到一定期限而其權利承受人沒有參加訴訟的。出現上述原因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行政訴訟,結束本案件訴訟程式。終結行政訴訟的裁定書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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