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中止是在行政訴訟進行之中,由於存在或發生了某種特定原因,使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式暫時中斷,待中斷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訴訟程式的一項制度。行政訴訟中止不同於行政案件的延期審理,前者是行政訴訟程式的暫時停止,中止的時間相對較長,後者是另定開庭期日,一般推遲的時間較短,同時,行政案件延期審理後,訴訟活動仍未停止。

通常在存在或發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訴訟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或者被告被撤銷後,尚待確定訴訟參加人;(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須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裁決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4)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其它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行政訴訟中止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行政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恢復訴訟程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