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該行政爭議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裁判等,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司法活動的總和。

基本介紹

簡介,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淵源,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行政訴訟法典,單行法律、法規,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國際條約,行政訴訟制度-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辯論原則,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特徵,效力範圍,受案範圍,管轄,參加人,法律適用,訴訟權利和義務,

簡介

在中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產物,並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制傳統不同,世界各國對於行政訴訟機構的設定、職權範圍和程式制度等的規定不盡相同。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係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採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沒有改變此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上述法統。從1950年開始,有個別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行政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使行政訴訟制度化。

行政訴訟法淵源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法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的行政訴訟法,特指中國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中國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憲法

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進行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時起指導作用的法律規範。憲法的規定尤其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及訴訟活動原則的規定等都對行政訴訟法具有指導和規範意義。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淵源。

行政訴訟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比較完整、集中地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作了規定,是廣義行政訴訟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淵源。
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組織,審判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都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單行法律、法規

有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及有關起訴期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涉及行政訴訟問題所作的其他解釋。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同樣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最高法院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是,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只有在《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對某一問題未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又不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衝突時,民事訴訟法律規範才能作為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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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

中國法院在審理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時,還要適用一些中國締結參加或認可的涉及行政訴訟問題的國際條約。《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行政訴訟制度-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薩爾茨堡法庭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係,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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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反訴自訴人

效力範圍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範圍和時間範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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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裡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受案範圍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侵犯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除非法律、法規作出了特別規定。行政訴訟的排除範圍,是指哪些行政行為不可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1.關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律師事務許可證
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若干解釋》第3條對抽象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若干解釋》第4條對內部行政行為作了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終局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管轄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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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4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④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訴訟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當事人和具有類似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章關於參加人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範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
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範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後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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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

1、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規則
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規章的參照適用,其他規範性檔案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
官帽
2、行政訴訟法律規範衝突規則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牴觸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5)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牴觸的,人民法院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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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政府規章同部委規章不一致,或部委規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國務院申請解釋或裁決。

訴訟權利和義務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1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2) 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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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迴避的權利;
(4) 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5)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 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
(7) 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檔案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8) 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
(9) 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發跡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10) 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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