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拘束力

行政行為拘束力是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後,其內容對相關人員產生約束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分為:(1)對相對人的拘束力。相對人對合法成立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對行政行為規定的內容必須實際地、完全地履行。對於特定的相對人,拘束力以該相對人為限,不能轉移,對於多數不特定人,拘束力則約束一般人。

(2)對國家機關的拘束力。對於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一切國家機關都應承認它是有效的,在未經廢止或撤銷以前,一切國家機關都有遵從的義務,即使是下級機關的行為,上級機關也同樣受拘束。因為該行為並非某個機關的意思,本質上是屬於國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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