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

行政審判

行政審判,即指法院通過對行政行為因違法、失職、越權、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損害而引發的行政案件的審判的方式進行權力制約。

人民法院運用司法審判權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適當進行審查,以此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審判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或者 administrative trial
  • 來源:《行政法》
歷史機遇,原則,保護問題,完善程式,適用問題,裁判方式,司法環境,

歷史機遇

行政審判歷經十餘年的發展,從無到有,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回首十餘年行政審判的歷史,以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出台為契機,認真總結過去,展望未來,進一步促進行政審判的發展和完善,對實現依法治國基本目標,建設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確立中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之後,尤其是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十五年來,行政審判作為與民事審判、刑事審判相併列的三大訴訟制度之一,在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各級黨委、人大的領導、監督下,在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會各界的殷切關懷和熱情勉勵下,人民法院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司法審查職能,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依法審理各類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行政審判對完善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推進依法行政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載入憲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行政審判承擔了新的更為繁重的司法審查職能,行政審判領域不斷拓寬,社會影響日益增強;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明確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2004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在此情形下,行政審判工作面臨巨大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面對機遇和挑戰,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還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現:行政審判的實際地位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地位不相符合,行政審判不受重視的情況依然嚴重;行政審判體制不能適應行政審判的需要,無法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保護不夠充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尚待進一步統一和明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式、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裁判方式等方面還有大量的問題需要規範和統一;行政審判法官隊伍的穩定性和整體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政審判受到來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機關的非法干預的情況時有發生,行政審判法官因依法辦案而遭受打擊報復的事件依然存在。

原則

行政審判工作的原則是指對行政審判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準則。行政審判原則對確立行政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正確適用法律規範,客觀公正地做出行政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總結中國行政審判實踐,行政審判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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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審查與化解社會矛盾相統一原則。合法性審查是行政審判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與此同時,作為訴訟制度,行政審判必須要注重解決糾紛,平息社會矛盾,為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行政審判既要發揮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又要充分考慮及時、公正、徹底地解決行政爭議。要堅決克服單純合法性審查,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某一點違法,簡單一撤了之的錯誤作法。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相統一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目的,行政審判必須從司法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和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行政審判強調對個體合法權利的保護,並不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行政審判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許多案件的審理和國家大局、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充分考慮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依法審判與司法便民相統一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依照法定審判程式,公開、公正、高效地裁決行政案件。同時,要積極探索行政案件簡易審程式,在立案審查、庭審、裁判送達等各個環節充分體現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
-提高審判效率與訴訟經濟相統一原則。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紀主題,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務必始終不移地貫徹落實。同時,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尤其還要注重合理使用和節約訴訟成本,儘可能讓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以最低的訴訟投入高效解決行政爭議。特別是判決發回重審和判決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行使審判權,儘量減少發回重審和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保護問題

(一)受案範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爭議,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各類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者產生不利影響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釋明確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的,都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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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資格的確定。凡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均有權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適格被告。行政訴訟中被告資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誰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誰作被告”的基本原則。在訴行政機關作為的案件中以最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蓋章的行政機關被告;在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以享有相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完善程式

(一)探索行政審判簡易程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標的較小,適用法律明確,社會影響不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積極探索行政案件簡易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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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實行和完善庭前準備程式。行政審判庭前準備程式對於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庭前交換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和各方當事人明確訴訟爭議焦點,正確認識和理解對方的訴訟請求和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訴訟活動。通過庭前雙方當事人接觸,加深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理解和諒解,甚至無需開庭就能夠直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三)加強訴訟指導,促進行政爭議解決。針對中國行政訴訟中原告素質普遍不高的實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從公正的立場出發,本著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對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進行適當的訴訟指導。訴訟指導的方式可以通過談話方式,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訴訟指導的內容包括釋明有關法律條款的含義,告知當事人某些法定權利,明確爭議事實等等,訴訟指導內容必須公開告知各方訴訟當事人,不得進行秘密指導。
(四)完善庭審程式,增加庭審的透明度。行政審判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審級和影響大小確定繁簡適宜的庭審程式。一般而言,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採取較為簡潔的庭審程式,例如,核對當事人身份程式由書記員完成,審判長只需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其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否有異議,突出當事人爭議焦點進行審查;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庭審程式應當更為正式,以體現法庭的威嚴
(五)正確處理行政案件與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問題。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時常會遇到與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況,通常應當先行政後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結果要以民事糾紛的處理為前提的,應當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等待民事案件終審裁判後再恢複審理;如果出現行政與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況,通常應當先刑事後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賴於行政案件裁判結果的,應當中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首先審理行政案件。

適用問題

(一)完整、準確理解被告舉證時效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對被告的舉證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即,行政機關對於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舉證,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機關逾期提供證據,就應當一律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呢?顯然不是。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外,行政訴訟證據規定還規定了第三人的舉證權利,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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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系統地進行認證。行政審判認證是認定事實的關鍵環節,人民法院應當客觀、全面、系統地分析認定證據。對於個別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證據或者並非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簡單以不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為由,排除其證據效力。應當圍繞爭議事實,結合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全面分析認定證據,切忌孤立地進行單個證據的分析認證。
(三)明確證明標準,準確認定事實。證明標準是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比較複雜的問題。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裁決的行為,應當適用優勢證據標準;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的行政處理以及輕微行政處罰等行為,應當適用明顯優勢標準;行政機關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四)正確處理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係。人民法院據以裁判案件的事實是法律事實,即由證據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認定法律事實應當儘可能向客觀事實靠攏,準確、全面地適用證據規則,客觀公正地採信證據,切忌出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明顯衝突的情況。

裁判方式

(一)嚴格維持判決的適用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才能判決予以維持。對於涉及國家政策的案件,儘管國家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該項政策規定,亦應予以維持。對於次要證據不足,存在程式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能適用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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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慎用撤銷並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並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的理論基礎在於審判權不能代替行政權。因此,既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代替行政機關直接做出新的處理決定。該判決形式維護了行政權審判權之間的界限,但是,也因此產生了新的問題,即,行政機關利用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規避司法判決,使得同一行政爭議反覆重做,反覆訴訟,形成所謂“官了民不了”案件。
(三)適當擴大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變更判決僅適用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案件。依照設立變更判決的基本原理,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量上的誤差,人民法院因改變認定事實或者糾正計算錯誤而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通常可以不認為是審判權侵犯了行政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除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案件享有變更判決權外,對行政賠償案件和傳統上原本就屬於司法權範疇的行政裁決案件,以及僅僅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或者糾正計算錯誤的案件,也可以做出變更判決。
(四)適度放寬履行判決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履行判決適用於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也應當可以適用履行判決。此外,對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拒絕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行行政契約義務以及事先承諾的,人民法院同樣可以適用履行判決,判決被告限期履行契約義務或者事先承諾義務。
(五)引入訴前禁令和中間判決制度。行政訴訟過程中,原告的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停止違法行為,將會給國家或者個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的,經被告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向原告發出禁止令,要求原告停止違法行為。
(六)加強行政判決的執行力度。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規避履行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強制執行。對一審法院執行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

司法環境

(一)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行政審判調整的是行政法律關係,不僅責任重大、任務艱巨,而且往往阻力較大,人民法院只有緊緊依靠黨的領導,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才能保證行政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要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工作,接受同級黨委對行政審判工作思想政治、方針政策和組織領導,接受同級人大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求得黨委、人大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排除各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非法干預行政審判工作的現象,杜絕“官官相護”,認真清除妨礙行政案件受理和審判的各種土政策,為行政審判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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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造良好的內部司法環境。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行政審判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是實踐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是衡量人民法院現代法治意識高低的重要標尺。人民法院領導,特別是“一把手”一定要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從落實求真務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審判工作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支持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為行政審判工作排憂解難,為行政審判法官撐腰打氣,旗幟鮮明地維護行政審判法官的合法權益。
(三)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形成全社會支持行政審判的合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有助於增強老百姓參加訴訟活動的信心,能夠提升行政審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積極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和協調,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增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新聞媒體和宣傳櫥窗等形式,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宣傳和引導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的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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