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蘭州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2010年11月23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10
  • 實施時間:2011.02.01
(2010年11月23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1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6號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城市道路(含橋樑、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和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具體要求和標準,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實行統一領導。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民政、城管執法、交通、公安、質監、旅遊、國土、房地產、商務、金融、文廣、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負責監督、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無障礙產品的開發套用,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六條 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實施方案,並通過財政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鼓勵措施,積極推進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八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遵循以下具體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線;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出入口設定緣石坡道或者坡道;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逐步設定過街語音提示系統;
(四)公共運輸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五)公共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公共停車場、存車處應當設定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並予以明示;
(六)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域或者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
(七)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定警示性標誌或者提示性設施;
(八)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九)有無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區公共服務等緊急呼叫與顯示系統,確保其具備文字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障礙者的報警和急救需要。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提供方便聽力、言語、視力殘疾人的文字信息、語音信息等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
第十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設計檔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審查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對不按《設計規範》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件審查合格書》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設計規範》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組織編制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的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無障礙設施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檔案中載明。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十四條 無障礙設施是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其保修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其養護、維修責任由建設項目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與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建設、交通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本市建成區範圍內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知識,提高公眾無障礙環境意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影響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中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且設定警示標誌;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和《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沒有設計配套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或者無障礙設施施工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無障礙設施損毀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有效維護管理,造成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進行維護,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因維護管理不當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