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是為了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結合蘭州市的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6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20
【生效日期】1989-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
(1988年12月17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原則通過1989年1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的義務植樹,在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林業、園林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部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本單位、本村的義務植樹。
第三條 凡居住在我市男十八至六十歲、女十八至五十五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五棵,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
對十一至十七歲的青少年應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植樹或參加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四條 每年4月份的第一周為全市集中義務植樹時間。
第五條 義務植樹投入的勞動,限於營造國有林,集體(單位)林和城鎮園林綠地。
第六條 城區義務植樹的重點是南北兩山的綠化和園林綠地建設。
各單位應當承包南北兩山的綠化任務,建立單位的義務植樹基地。確實無力承包的單位,在市、區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劃定的地段義務植樹,或承擔其他綠化、管護任務。
第七條 郊區城鎮和地處效區位的義務植樹,除搞好本地區、本單位的園林綠地建設外,也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八條 農村以鄉(鎮)、村、社為單位建立義務植樹基地,或者組織村民到國營、集體林場(站)義務植樹,也可以參加國家重點綠化工程建設和小流域治理等與綠化有關的義務勞動。
第九條 個體勞動者和城鎮居民,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在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劃定的地段義務植樹。
第十條 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經縣、區綠化委員會批准,可以按城鎮公民每棵2至5元,農村公民每棵1至3元繳納義務植樹費。
義務植樹費由縣、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收繳,用於義務植樹。
第十一條 使用義務勞動,在國營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林權歸經營管理單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樹木,歸承包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栽植的樹木,歸集體所有。如果情況特殊,另有協定或契約,按協定或契約的規定辦理。對林權所有者,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書。
單位在荒山荒地上建立的義務植樹基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供給。
第十三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由林權所有單位負責管護。
第十四條 市、縣(區)綠化委員會必須制定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制止、檢舉揭發損壞樹木、花草的行為有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對無故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所在縣、區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縣、區綠化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收一至三倍的義務植樹費,並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無故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縣、區綠化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收一至三倍的義務植樹費。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對綠化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天內,可以向上一級綠化委員會提出複議。
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縣、區綠化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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