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財政廳教育廳關於福建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113號)和福建省人事廳財政廳教育廳《關於中國小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09]69號)精神,實現我市2008年12月出台的調整市直中國小教師津貼補貼(莆政綜[2008]166號)與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接軌,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
  • 檔案號:莆政綜〔2009〕88號
  • 發文單位:莆田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九年九月三日
檔案發布,規範績效工資結構名稱,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績效工資分配比例和辦法,相關政策,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實施範圍和時間,組織實施,其他,

檔案發布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規範績效工資結構名稱

2008年,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對中國小教師津貼補貼進行調整,津貼補貼項目分為“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擬實施的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為做好銜接並軌工作,把“津貼補貼”名稱規範為“績效工資”,將“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規範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

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年津貼補貼水平確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績效工資分配比例和辦法

(一)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由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和義務教育農村學校教師補貼構成。市直學校(單位)只設生活補貼不設義務教育農村學校教師補貼。縣(區)的義務教育學校的生活補助和農村學校教師補貼分配辦法由縣(區)自行制定。農村學校教師補貼可適當區分等次,對邊遠、艱苦鄉村學校給予更多的傾斜。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可設班主任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優質服務獎勵等項目。學校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考核意見,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把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同時統籌兼顧理順學校內部各崗位人員之間的績效工資分配關係。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分配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徵求教職工代表意見,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確保教職工有知情權、參與權,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在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範圍內,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確定。學校主管部門制定校長績效考核辦法和校長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在核定的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量中,單獨安排資金,用於校長績效工資發放。

相關政策

(一)實施績效工資後,原國家規定的中國小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工讀學校補貼等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2005]10號)檔案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超過規定的標準及發放範圍除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根據閩人發[2009]69號檔案規定,工作人員在非工作時間承擔由學校組織或批准的工作任務發放相應的勞務費,暫時予以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少數做出突出貢獻教師設定的獎勵性表彰,被縣(區)以上黨委、政府授予 “平安單位”、“文明單位”向工作人員發放的獎勵等項目,暫時予以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省及省級以下各級政府以及單位自行建立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歸併到新的績效工資內。
(二)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確定,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水平按照平均退休費水平不低於當地退休公務員平均退休費水平的原則確定。退休人員高齡補貼、護理費,退休專家特殊生活困難補助費,歸僑退休人員補貼繼續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其他原省、市、縣(區)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統一歸併,納入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中國小民辦退養教師生活補貼費按同類公辦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標準的70%執行。績效工資不作為退休人員計發退休費的基數。
(三)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之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項目,不準提高現有的改革性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除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外由同級財政全額負擔,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區)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市財政要加強統籌力度,對困難的縣(區)給予適當的支持。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按月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或學校(單位)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能夠按月發放的按月發放,無法按月發放的,按學期或學年發放。
(四)各單位的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
(五)義務教育學校在職人員的改革性支出,按績效工資總額的100%計算繳交基數,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組織實施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政策性強。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布置,認真組織實施。要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緊密結合,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經費管理緊密結合,通過實施績效工資,推動教育改革,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係,確保教師隊伍的穩定。
(二)縣(區)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本實施意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中,縣級的實施方案,應報省級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事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給學校主管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所屬中國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績效考核情況、教師工作量大小、事業發展狀況和崗位設定因素,提出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事、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後組織實施。同一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缺編的中國小,要適當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對超編的中國小,要適當減少。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的、考核優秀的中國小要適當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的、考核較差的中國小要適當減少。
(四)學校制定本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審核後組織實施。

其他

(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不是再次給教師增加工資,也不是重新規範津貼補貼,而是把2008年12月我市出台的“調整中國小教師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與“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進行銜接與並軌。
(二)各區、北岸、湄洲島管委會的校長績效工資、班主任津貼平均水平原則上大體平衡,仙遊縣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對社會捐贈、資助的獎學獎教資金,捐贈方明確規定用途的,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可按其規定用途發放。
(四)學校工作人員在非工作時間承擔由學校組織或批准的工作任務,是指以政府批准的規範性檔案為依據的工作任務,包括監考、政策內的培優補差講課(所需經費由學校統籌安排或向同級政府申請財政補助)、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學生託管服務等。
(五)對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教職工,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對病事假或未完成崗位職責職務的人員,可按聘用契約或有關規定酌情減發崗位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津貼停發:受刑事處罰,或受黨、團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但處分期未滿一年的;當月病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5天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列入我市去年調整津貼補貼中國小校津貼補貼範圍的其他教育機構的績效工資參照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和改革性支出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獎勵性績效工資原則上暫由單位承擔,可從其上年職工福利基金和當年預算外等收入中優先安排,如仍有不足,經核實後其差額由財政給予補足。
(七)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檔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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