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宗教改革

英國宗教改革

英國宗教改革是發生在16世紀英格蘭的一系列事件,旨在使英國教會脫離教皇和羅馬教廷的控制。

都鐸王朝統治初期,英國教會由羅馬教廷所控制,當時的英國教會掌握著英國三分之一左右的地產,所擁有的財富約占全國總財富的五分之一左右。羅馬教會不僅從英國賺取大量錢財,而且還干預英國的宗教事務。隨著人文主義和宗教改革思想的傳播,英國社會各階層的反教會情緒日益高漲。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要求奪取教會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而逐漸強大起來的專制王朝則力圖把教會作為專制王權的統治工具,在這樣的背景下,英王亨利八世進行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運動。

16世紀中葉,在瑪麗一世統治期間,天主教曾短暫地在英國捲土重來。但後繼者伊莉莎白一世上台後,迅速恢復了英國國教,並頒布一系列法令措施來鞏固宗教改革的成果。

在這場宗教改革運動中,天主教會被剝奪的財產很大一部分落入了新興資產階級的手裡,進而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此外,宗教改革否定了羅馬天主教會的絕對權威,解放了人們的思想,也為資本主義的興起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宗教改革
  • 外文名:English Reformation
  • 時間:16世紀
  • 代表人物:亨利八世、伊莉莎白一世
  • 標誌:1534年《至尊法案》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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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

亨利八世亨利八世
早年的亨利八世並不是一個天生的宗教改革者,他對英格蘭的宗教改革運動態度堅決,還為此把異教徒送上火刑柱。他還親自撰文抨擊馬丁路德的異端邪說,教皇利奧十世因此授予他“信仰捍衛者”的稱號;馬丁路德則將他斥之為“戴著王冠的蠢參謀長”。
而英國宗教改革運動的導火線則是由亨利八世的離婚案引起的。
西班牙公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姨母阿拉貢的凱瑟琳成為亨利八世的妻子後,總共為他生了六個孩子,但其中五個都夭折了,唯有女兒瑪麗一世長大成人。亨利八世因此很為王位繼承人傷神。
後來,亨利八世與王后的女侍官安妮·博林發生了婚外情。於是,在1527年他向羅馬教皇提出與王后凱瑟琳離婚。但凱瑟琳不同意離婚;另一方面教皇懾於查理五世的壓力,拒絕了亨利八世的離婚請求。
結果,憤怒的亨利八世便開始了對抗教廷的活動。當時的歐洲在路德宗教改革的影響下,反教皇的情緒已經頗為普遍。亨利八世決定利用人們對教會的不滿,加強自己的統治。

改革因素

  1. 資產階級要求衝破封建神學思想的束縛,要求宗教改革;
  2. 隨著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思想的傳播,社會各階層反教會情緒不斷高漲;
  3. 日益強大的王權力圖擺脫羅馬教權的桎梏。
從歷史上來看,英格蘭從來沒有像德意志那樣,深深捲入歐洲大陸和教皇的政治旋渦,因而不像德意志人那樣對腐敗的羅馬教會抱有強烈的道德義憤和民族仇恨。重現實、重實際的精神性格使英格蘭人不比德意志人那般熱衷於內心的信仰或體驗。所以,當亨利八世開始宗教改革時,其主要原因不是出於純潔信仰,而是出於現實政治和國家利益的需要,並且在宗教改革運動中受新教、主要是加爾文教的影響。

改革過程

1527年,亨利八世以沒有男性繼承人為由,向教皇提出申請,要求與王后凱瑟琳離婚。但教皇迫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壓力沒有批准。
1530年,約克主教托馬斯·沃爾西去世。亨利八世藉此機會宣布任命信仰新教的托馬斯·克蘭麥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同時還禁止英國教會向羅馬教廷繳納貢金。
1533年,亨利八世自己宣布與王后離婚並與安妮結婚。於是教皇將他開除教籍。
1534年,英國國會通過了《至尊法案》,規定國王是英國教會(也叫安立甘宗英國聖公會)最高首腦,教皇無權干涉英國教會事務;教會召開會議前須經國王批准;現行教規須經國王指定專人審查;教會法庭的職權轉移到國王法庭上;同時,該法案還保留了天主教的主教制度、基本教義和儀式等內容。從此,英國完全脫離了羅馬教廷的控制,成為一個新教國家,英國的宗教改革就這樣收場了。
亨利八世死後,獨子愛德華繼承王位,是為愛德華六世。在其短暫的統治時期內,愛德華六世首度將新教定為英格蘭國教,廢除彌撒和神職人員的獨身制度。這次改革是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馬斯·克蘭麥設計,他所編著的《公禱書》亦沿用至今。用英語寫成的《公禱書》吸收了加爾文派中介於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兩者之間的部分思想,使英國國教會進一步向新教靠攏。
1553年,信奉天主教的瑪麗一世繼位。即位後著手恢復天主教,廢除了《至尊法案》,並殘酷迫害新教徒,燒死反對人士達300多人,其中包括坎特伯里大主教托馬斯·克蘭麥。
1558年,信奉新教的伊莉莎白一世成為女王,她重新頒布了被廢除的《至尊法案》,同時還通過頒布《1558年單一法令》來恢復愛德華六世時期定下的禮拜和儀式形式,安立甘宗從此再次成為了英國國教會。而在“血腥瑪麗”時代逃往歐洲大陸的新教徒紛紛回國。她還修改了教義教規:反對羅馬教會對各國教會的控制;反對教會占有土地,出售贖罪券;不承認教會有解釋聖經的絕對權威;不承認教士溝通神與人的中介作用;認為聖經是信仰的最高準則,教徒能夠與上帝直接相通;要求用民族語言英語舉行宗教儀式,簡化形式,主張教士可以婚娶。
16世紀60年代起,英國出現了反對國教會的“非國教徒”,他們主張依照加爾文教來“純潔教會”,要求清除國教會中的天主教教義和教規儀式,清教徒由此而得名。
1570年,伊莉莎白一世被羅馬教廷開除教籍。
1573年,伊莉莎白一世進一步通過了《三十九條信綱》,完善了英國國教會教義。該綱要成為英國國教會的綱領性檔案。

改革意義

  1. 打破了教皇對英國的控制
  2. 重新確立了教會與國家的關係
  3. 激發了英國民眾的民族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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