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建投資

自籌基建投資簡稱“自籌投資”。指在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以外,由各部門、地方和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的基本建設投資。各部門、各企業和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可以作為基本建設投資的主要有: 生產發展基金、折舊基金、企業的利潤留成、基本建設收入留成、自收自支單位的業務收入等。地方各級財政自籌資金可以作為基本建設投資的有:上年財政預算結餘、當年財政超收分成和總預備費,以及地方預算外那些附加稅收入和專項資金,如工商附加稅、工商所得附加稅、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農業附加費、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公房租金收入等。

我國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主要原則有:
(1)投資使用方向要與國家確定的建設重點相一致;
(2)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各項建設條件和產供銷條件必須落實;
(3) 自籌投資要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並要控制在國家確定的自籌投資規模以內,不能自行突破,嚴禁搞計畫外工程,各部門、各地區在國家批准的計畫指標之內具體編制自籌基本建設計畫;
(4) 自籌投資所需設備、材料主要由各部門、地區自行平衡解決,不得挪用國家投資項目和生產維修用的材料,不得截留國家計畫確定的上調、外調的材料;
(5) 資金來源必須正當,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能用銀行貸款、信託投資、流動資金或應上繳財政的各項資金和國家有指定用途的專款搞自籌基本建設;
(6)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必須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並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由建設銀行監督撥付;
(7) 自籌投資要按規定交納建築稅,稅率一般為其投資總額的10%,對自籌基本建設全年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超過國家計畫規定的10%浮動範圍的部分,加倍徵收建築稅,即按20%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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