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規模

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是按我國現行制度規定,它只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更新改造投資規模並列。指利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自籌資金、國內外基本建設貸款以及其他專項資金進行的以擴大生產能力 (或新增工程效益) 為主要目的而興建的各種工程及有關工作的投資。包括:為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項目投資;為擴大生產能力 (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廠、主要生產車間、礦井、鐵路乾支線 (包括複線)、碼頭泊位等擴建項目的投資;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投資;遭受各種災害,毀壞嚴重,需要重建整個企、事業的恢復性項目投資;沒有折舊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和職工宿舍的項目投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投資規模
  • 釋義:投入基本建設的資金總額
  • 作用:反映基本建設速度和工作量的指標
  • 限制:必須和國家的財力物力相適應
正文,

正文

社會主義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投入基本建設的資金總額。是反映基本建設速度和工作量的一個綜合性經濟指標。在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有計畫按比例地逐步擴大和增長,並按照國家的統一計畫進行合理的控制和調節,經常保持巨觀投資規模計畫決策的科學性,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建設的基本職能之一。
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要求基本建設保持相當的投資規模和增長速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基本建設投資,建成了大量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固定資產,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勞動者的技術裝備程度和勞動生產率得到了較大的提高。通過基本建設投資,也為社會生產的巨大發展和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提供了物質技術基礎。
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大小必須和國家的財力物力相適應。投資規模過小,會影響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速度;投資規模過大,會給當前生產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後果。在中國,1953~1957年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和1963~1965年經濟調整時期,投資規模和積累率比較適當,巨觀投資效益較好,工農業總產值平均每年增長分別為10.9%和15.7%,國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長分別為8.9%和14.7%。1958~1962年第二個五年計畫時期,投資規模過大,而且大起大落,導致國民經濟比例失調,工農業總產值平均每年僅增長0.6%,而國民收入平均每年反而下降3.1%,從而不得不進行經濟調整,大幅度壓縮基建投資規模,使之重新恢復到與國力相適應的水平上。1970年以後投資規模又一度膨脹,1978年積累率高達36.5%,國民經濟比例關係再度失調,不得不再次進行經濟調整。
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原則是:①巨觀投資規模的計畫決策,一定要堅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講求實效的方針,正確處理建設與生產、生活的關係,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和“先生產、後基建”的原則。②巨觀計畫決策必須堅持必要的集中統一,把長、中、短期計畫結合起來,以中期投資計畫規模為主。③堅持綜合平衡制度,把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建立在國家財政收支、信貸收支、外匯收支和主要物資供需平衡的基礎上,不搞赤字建設;把投資規模的價值形態平衡和實物形態平衡密切結合起來,並留有餘地。為了實現這些原則,主要採取下列措施:①保持合理的積累率,並保持國民收入、國家財政收入和基本建設投資三者合理的比例關係。②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來源。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都必須納入國家統一計畫,由國家銀行進行管理和監督。③建設項目決策,必須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審批程式辦事。④以提高投資效益為中心進行體制改革,實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責任制,不斷加強和完善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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