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法

自由刑法,又稱社會自由刑法或單純社會刑法。20世紀20~30年代德國刑法學派之一。與權威刑法學派相對立,認為刑法的目的是改造教育犯罪者,使其復歸社會或適應社會化,而不只是為了懲罰。該學派強調個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主張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對於反對納粹統治,曾起過一定作用。

自由刑是以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的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刑罰,受刑者在一定的設施內被拘禁。從法益的意義來理解,是自由法益的剝奪。執行這種刑罰的物質保證,是壁壘森嚴的牢或獄。因而,自由刑體系是一個臻於完備的過程。從各國來說,這一完備過程是從一五九七年荷蘭的阿姆斯特爾達姆的男懲治監,一五九七年的女懲治監的建成開始的。之後各國仿效,各自形成一定規模的完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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