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種類

主 刑,管制,管制的意義,管制刑的內容,管制期間的行為規則,管制的期限和計算,管制的執行機關,管制期間的待遇和解除,拘役,拘役的期限,拘役的執行機關和待遇,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和計算。,執行機關和場所,執行內容,無期徒刑,執行機關和場所,執行內容,死刑,死刑的適用,適用程式,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刑立即執行,死刑存廢,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一、刑罰的種類
刑罰的種類是指刑罰方法的種類。人類歷史上曾經出現的刑罰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類:
生命刑:行刑方法多樣
肢(身)體殘廢刑
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侮辱刑
◆中國古代的五刑:
上古,墨、劓、剕、宮、大辟;
中近古,笞、杖、徒(主要是勞役)、流、死;
二、刑罰體系
指刑法典依照一定的標準對其規定的刑罰方法進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罰序列。
我國刑法將規定的刑罰方法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主刑5種,由輕到重依次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3種,依次是:(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此外,對犯罪的外國人還規定了驅逐出境這種特殊的附加刑。
這就是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和體系。

主 刑

主刑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
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對一個犯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適用兩個以上的主刑。

管制

管制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並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管制是我國獨創的刑罰方法,產生於民主革命時期,新中國成立後繼續採用,79年刑法將其規定為主刑之一。

管制的意義

由於是限制而非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管制的行刑方法避免了剝奪自由刑所固有的交叉感染的副作用;
同時管制還能調動社會力量直接參與對犯罪人的改造,也不會給受刑人的勞動、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有利於對犯罪人的改造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管制這種開放性的刑罰方法符合了行刑社會化的國際大趨勢。

管制刑的內容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民眾監督改造
2、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4、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期間的行為規則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管制的期限和計算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三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的執行機關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矯正組織,由民眾監督。

管制期間的待遇和解除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民眾宣布解除管制。

拘役

拘役指短期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一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執行機關和待遇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是關押在拘役所、拘留所或犯人所在地附近的監獄內服刑。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措施。
有期徒刑是我國也是現代世界各國刑罰體系的中心,任何一種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是實踐中適用最多的刑種。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計算。

除刑法第50條(死緩改判)、第69條(數罪併罰)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刑期幅度大,適用面寬。立法上對個罪配置有期徒刑時,一般是針對某種罪或某種情節配置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簡單規定“處有期徒刑”。
第268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執行機關和場所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少管所即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判決生效時余刑不足一年的)執行。

執行內容

強迫受刑人參加勞動和接受教育改造。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時要接受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其嚴厲性僅次於死刑,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但又不必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執行機關和場所

由監獄機關在勞改場負責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時,先行羈押的期間不能折抵刑期,並且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內容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有勞動能力,必須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內容和被判處有期徒刑者相同)。
實踐中被判處無期的罪犯一般均得到減刑、假釋的機會。

死刑

死刑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的剝奪其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種。

死刑的適用

1、適用條件: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適用對象: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國家都有該規定。)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審判時懷孕包括審理時懷孕,也包括之前懷孕的,無論是否流產。
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處死刑,包括不能判處死緩。

適用程式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實踐中,死刑核准權上收以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仍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事實上只核准經濟犯罪案件。現在均有最高院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死緩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制度
1)死緩的適用條件: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包括兩層含義:
一對象是應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若所犯之罪沒有死刑,或雖然有死刑,但其犯罪並非“罪行極其嚴重”,或是犯罪時不滿18周歲或審判時懷孕或審判時已滿75周歲,且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不能適用死緩;
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如自首、有立功表現、被害人有過錯、數個主犯中比較靠後的主犯等,以及出於其他方面考慮等。
2)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
死緩的考驗期為2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考驗期內。
死緩減為有25年期徒刑的刑期,從死緩期滿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期間及考驗期不能計算在減刑後的有期徒刑刑期內。
3)死刑緩期執行的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4)死緩的四種結果:
修正案九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二是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三是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四是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判決核准後,由最高院下達執行死刑令(院長簽發),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執行。
方法:射殺,注射。外國的電刑。

死刑存廢

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古代社會推崇死刑,行刑方法殘酷,這緣於古代社會的刑罰目的。
近現代,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受到懷疑。基於對人的生命價值,對死刑是否有威懾力,是否殘忍不人道以及法務部門錯判死刑的後果等問題的考慮,死刑存廢成為200年來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
大多數人的基本態度是反對死刑,總的趨勢是逐步限制直至廢除死刑的使用。但也有許多人贊同保留死刑。

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適用附加刑時,對一個犯罪可以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驅逐出境。

罰金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是財產刑的一種。
罰金和罰款不同,前者是一種刑罰措施,後者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
(一)罰金的適用對象
罰金主要適用於貪利性犯罪(如經濟犯罪)以及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如侵犯財產犯罪),也適用於一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主要是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如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犯罪、販毒犯罪、破壞自然資源/環境的犯罪、淫穢犯罪)。
(二)罰金的適用方式
在刑法分則中,規定罰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選處罰金。
在法定刑中,罰金和其他刑罰並列,這時如果適用罰金,只能獨立適用。
第277條第1款(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單處罰金。
只能判處罰金,不能適用其他刑罰,屬於獨立使用。單位犯罪中對犯罪單位的處罰,就只能適用單處罰金。
第387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並處罰金。
除了適用主刑外,還應當判處罰金,屬於附加適用。
如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並處或單處罰金
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如第148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三)罰金的數額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從刑法對罰金數額的規定看,主要有倍比罰金制、定額罰金制和無限額罰金制三種方式。
1、倍比罰金制(包括倍比罰金、倍數罰金、比例罰金)
如(第148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第20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2、限額罰金
如(第208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無限額罰金
如(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罰金的交納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交納有四種方式。
1)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
2)強制交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3)隨時交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減免交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五)罰金的執行機關
一審人民法院
(六)罰金刑的其他問題
1、罰金刑在現當代刑罰體系中的地位
2、罰金刑的公平與效果

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和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褫奪公權),指法院判處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措施。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參與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政治表達權〉;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政治參與權〉;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政治參與權〉。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對有些犯罪依照規定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如較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例如(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及其執行計算
期限包括四種情況:
1、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3年,同時計算,同時執行。
執行計算: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計算,同時執行。
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3)死緩或無期減為有期徒刑的,原判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減為3-10年,期限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指法院判決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一種比較嚴厲的附加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獨立適用,主要適用於較嚴重的犯罪。
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沒收財產刑的適用方式包括和罰金刑選擇並處、並處、可以並處等情形。如: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的司法適用
判決沒收財產時,可以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也可以判決沒收全部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
由法院執行,必要時公安機關協助。
沒收財產中的民事優先原則:
第36條: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刑法第35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所以是附加刑。
作為一種特殊的附加刑,驅逐出境只能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刑法規定驅逐出境是為了防止犯罪的外國人再次在我國犯罪,對犯罪的外國人判處驅逐出境,可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再犯的可能性。
執行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

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非刑罰的處罰方法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
其特點是雖然以犯罪人為適用對象(即適用對象的行為必須構成犯罪),但本身又不具有刑罰性質。
1、與刑罰同時適用的非刑罰處理方法——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第36條第1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即對犯罪人判處刑罰的同時,根據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判令其對被害人給予一定經濟賠償的處理方法。
2、單獨適用,即對犯罪人免於刑事處罰,僅給予非刑罰處罰的方法
1)訓誡 ;
2)責令具結悔過 ;
3)責令賠禮道歉
4)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5)(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
6)職業禁止
(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A)適用對象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B)做出機關
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予以禁止;
C)期限:三年至五年。
D)起始: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
E)違規後果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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