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刑法

聯邦德國刑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的簡稱,包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1871年德國在統一前,沒有統一適用於全國的刑法,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1871年德國實現統一,同年5月15日公布了《德國刑法典》,並於1872年1月1日施行。該法典是《聯邦德國刑法典》的前身,由通則和兩編組成,共370條。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分裂為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兩部分,聯邦德國仍適用1871年刑法典,但作了必要的修改。根據1949年憲法,聯邦德國絕對廢除了死刑,並否定了納粹刑法關於類推的規定。後經過全面的修訂,於1975年公布施行了新的刑法典,即《聯邦德國刑法典》。此後又多次修訂,如1976年4月22日第14部“刑法修改法”、1980年3月28日第18部“刑法修改法”等。現行《聯邦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大部分,共358條(包括刪除或增補的條。總則共分5章,第1章“刑法”,規定了刑法的效力範圍和一些用語。第2章“犯罪”,規定了懲罰(可罰性)的基礎、未遂犯罪、正犯與共犯、正當防衛緊急邂險等內容。在本章規定中,嚴格區分了未遂犯和中止犯;對共犯除規定了正犯與共同正犯外,還規定了教唆犯、幫助犯、共犯的未遂與中止以及間接正犯。第3章“犯罪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刑罰、量刑、數罪、緩刑、矯正及保全處分等內容。刑罰的種類有:自由刑(除分則明文規定為終身自由刑外,一般為有期自由刑)、罰金刑;附加刑為禁止駕駛;附加後果為服公職、選舉及投票權的喪失。罰金刑採取日額罰金制,且可以用自由刑代替罰金刑。矯正與保全處分的種類有:收容於精神病院、收容於戒除癮癖的機構、收容於社會矯治機構、保全監督、行為監督、吊銷駕駛執照以及禁止從事一定職業。第4章為“告訴、授權和要求處刑”。第5章“時效”,規定了追訴時效和執行時效。分則共分29章,其內容依次為:危害和平、叛亂、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的犯罪;叛國罪和外患罪;針對外國的犯罪;妨害憲法機關及選舉和表決的犯罪;妨害國防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偽造貨幣和有價證券的犯罪;未經宣誓的偽證和偽宣誓的犯罪;誣告犯罪;有關宗教及信仰的犯罪,妨害身份、婚姻和家庭的犯罪;妨害性自由的犯罪;侮辱罪;侵害人身和隱私的犯罪;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傷害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盜竊及侵占犯罪;搶動及敲詐勒索犯罪;包庇及窩贓犯罪;詐欺及背信犯罪;偽造文書的犯罪;破產罪;應處罰的利慾性犯罪;損壞財產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污染環境的犯罪;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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