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論

究竟什麼是自律論,什麼是他律論,是不是說強調形式美就是自律論,學術界對此並沒有形成明確一致的認識。伽茨是第一個將自律論、他律論區分引入音樂美學的學者,他在一開始就指出自律論並不等於形式美學。形式美學在他看來,只是一種“負內容美學”,仍然屬於他律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律論
  • 外文名:Self - discipline
他律論,自律論,

他律論

根據伽茨的觀點,所謂他律的音樂理論就是認為“內容—形式”或“現象—本質”此二元區分適用於音樂的理論,音樂是一種形式或現象,某種內容或本質在音樂形式中或音樂欣賞過程中必然地顯現出來。
他律音樂理論分類
以“現象—本質”範疇區分為基本準則叫做化身美學,認為音樂是音響之外的東西的化身。以“形式—內容”範疇區分為基本準則叫做內容美學,認為音樂是音響之外的東西的表達。內容美學又分為四種。極端強調內容的稱為“教條的內容美學”,認為“內容,不需要作曲家或者聽眾的任何幫助,確實存在於音樂之中”①。極端強調形式的為形式美學,認為音響形式中沒有內容,這種“負內容美學”同樣支持“內容—形式”區分對音樂的適用,只不過內容不存在於音響形式中。第三種觀點認為音樂分成兩類,一類不表達內容,另一類則能表達,這種“部分的內容美學”是對前兩種極端觀點的簡單調和。最後一種觀點認為音樂本身雖然是音響形式,但藉助“作曲家或者聽眾思想上的某種工作程式”,音樂開始表達內容,這彌補了音樂純形式性的缺陷。這種觀點假定了音樂可以表達內容,被伽茨稱為“假定論的內容美學”。華格納的中期思想被伽茨列入這一支的美學。伽茨這樣分析華格納的理論:“音樂似乎是一個共振器;如果已經存在某種情感內容(它與其他事物一樣,能通過言語得以存在),那么,音樂大約能加強這些情感,但是它本身並不能表現這一情感。”人們在欣賞中賦予音響形式種種意義,解決了音樂純音響形式的尷尬。

自律論

伽茨這樣概括自律論音樂美學:“音樂的邏各斯在音樂的本身”,“音樂由自身所決定”。“只有一種類型的音樂;全部音樂都是自律的”。“內容和形式這一對概念根本不能用於音樂。音樂只能從其自身中得到理解,而不用藉助那些其存在要歸於其他現象(諸如語言和各種視覺藝術)的範疇”。“音樂不暗示某種本身並不立足於音樂基礎之上的東西……音樂沒有似乎必須在音樂中翻譯的內容;……將要表達的東西與表達的東西這兩者……是同一的”。
自律論的學術意義
漢斯立克《論音樂的美》的出現,使自律論與一般的形式美學有了明確的區分,也使自律論有了真正的學術意義。如伽茨所說,“漢斯立克的音樂觀完完全全不是形式主義的。在他看來,音樂顯然是超脫於形式和內容的。”我國學者曹利群也認為漢斯立克“絕非是人們所批評的‘純形式主義’美學的代表者,在他的音樂美學理論中,‘形式’的要領不是傳統的純技術性的東西,而是包含著情感力度特徵和哲學精神在內的特殊的音響形式。”②
漢斯立克有句名言:“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單憑這句話,還很難說漢斯立克是形式主義論者,還是自律論者。“‘形式’這一概念在音樂中的體現是非常特殊的。以樂音組成的‘形式’不是空洞的,……而是變成形象的內在精神。”“音樂……的精神內涵,……是存在於樂音結構本身內而不是依賴於別的什麼因素。”足以看出,他確實是超脫於內容與形式區分之上的自律論者。
音樂的精神內涵必須與種種具象的情感激發相區分,後者是一種由外而內的感受與宣洩方式,不屬於純音樂審美。“這種非藝術性的樂曲欣賞不是吸收了真正的感性部分,即變化紛繁的樂音系列,而是吸收了抽象的、只作為情感來感受的總的觀念部分。”當然美妙的音樂不可能不撥動情弦,這是不可否認和剝奪的,不過,不是說所有由音樂激發起的具體生活的感受,各種具象的情感記憶都屬於純音樂審美的範疇。這種感情必須“或多或少地與純粹觀照相配合”,並且要“始終不渝地意識到它自己的審美來源,即某一美物,並且正是這一特定美物給了它愉快時,這種情感才能算是藝術性的。”③與肯定音樂的精神內涵一樣,漢斯立克也承認在音樂欣賞中會產生情感,不過,他始終強調的是這些精神性的東西必須是緊緊觀照具體生動的音響形式的產物。
另外,嵇康的《聲無哀樂論》也系統的闡明了中國古代關於自律論與他律論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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