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磊案

聶磊案

2011年12月,聶磊團伙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十餘項罪名,在青島法院被陸續開庭審理。2012年2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森披露,青島聶磊案30餘名保護傘落馬,主要是公安人員;2012年3月20日,青島市中院在膠州法院對聶磊案一審宣判。聶磊被判死刑,沒收個人所有財產。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時左右,青島中院依法對聶磊執行了注射死刑

2018年9月13日,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情況和典型案例。提及了聶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鐘方。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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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2010年9月1日,“聶磊案”事發,聶磊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青島市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市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執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由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開庭審理

各方關注的青島聶磊黑社會團伙系列案,於2011年12月20日開始在山東膠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日當天開庭審理的總計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們被指控為聶磊黑社會性質團伙的骨幹成員。
在法庭上,起訴書的宣讀持續了約兩個小時。檢方指控青島人聶磊自1998年前後起,逐步建立和操縱一個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聶本人經營的娛樂城和青島部分區域內先後實施多起故意傷害、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多人傷亡。
聶磊案主要成員聶磊案主要成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並牽涉包括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區分局局長於國銘、原李滄區公安分局局長馮越欣等10多名青島警界人員。這些人被認為是聶磊團伙賴以長期生存的“保護傘”。這一系列案件的審理將持續至2011年12月31日。

指控罪項

起訴書顯示,1995年以後,聶磊以“獄友”、鄰居、親屬為主力,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開辦了紅星遊樂城 、震泰遊戲廳、福滿多娛樂城等娛樂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5年間,聶磊帶領其手下擴張地盤、建立權威,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2000年起,“聶磊公司”漸漸向賭博、色情等行業滲透,擴張勢力範圍,組織內部層級更為清晰、分工更為明確,後又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大肆進行賣淫活動,非法牟利總計5000餘萬元;開設地下賭場,非法獲取暴利。
起訴書顯示,10餘年來,聶磊團伙參與數宗重大治安案件,甚至與命案相關:1999年7月16日,聶磊當時在中山路開辦紅星遊樂城,有三人為安某經營的龍山遊戲室發廣告 ,來到紅星遊樂城,雙方打了起來。當晚 ,聶磊得知情況後,將安某訓斥後,才將被打的三人送往醫院救治,後其中一人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 ,聶磊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安撫,為死者購買墓地,並向死者父母提供一套住房,每月付給他們5000元錢。另外,因懷疑妻子不忠,聶磊還指使手下將硫酸潑在情敵身上;因生氣別人闖入他的娛樂場包間破壞情緒,聶磊手下還將人開槍重傷,後來賠償25萬元了結。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枝1支,非法持有槍枝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枝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以來,被告人聶磊、姜元任昊等人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民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以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開辦遊戲場所等方式,聚斂了大量財富。公訴機關認為,聶磊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組織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案官員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森2012年2月21日在山東省兩會上披露,備受關注的青島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護傘”被查處。
張葵,女,青島市市南區政法委副書記
馮越欣,男,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區分局原局長
於國銘,男,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區分局原局長
單果濰,男,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區分局原局長
陳鵬,青島市公安局團委書記;
王曉青,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
葛強,青島市市北區治安大隊大隊長;
辛克水,青島市市南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這是繼2011年之後,省檢察院報告中第二次出現有關聶磊涉黑案的信息。2011年的報告中提到,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王曉青徇私舞弊,為兩名網上通緝犯提供通訊工具、轉移住所,並為其駕車衝撞攔截追捕的警車,企圖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

同案案犯

“二把手”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在聶磊案二審之後,聶磊集團“二把手”劉峰玉即將進入公訴階段。
劉峰玉,畢業於山東大學數學系,曾在某銀行擔任會計,在上世紀90年代和聶磊相識,之後開始主抓“聶磊公司”的地產部分,也是該團伙中除安俊宇外(碩士學歷,後期與聶磊鬧翻離開)的最高學歷者。

同案人員

聶磊”共有142名被告人,32名骨幹成員。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

膠州宣判

備受社會關注的山東青島聶磊涉黑案於2012年3月20日在青島膠州法院宣判。此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是青島首次審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
據青島媒體報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鄒川寧介紹,聶磊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於2011年12月20日首次開庭受審。因該案時間跨度大,不少部門機關更為聶磊黑勢力團伙充當“保護傘”,將很大一部分證據銷毀,導致無從查證,加大了審理的難度。
鄒川寧表示,經過3個月的審理,法院目前已基本審理完畢,最後形成的判決書有數百頁。
2012年3月20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聶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島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妨礙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窩藏罪十項罪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有一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於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最新進展

2012年6月1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膠州市對聶磊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非法買賣槍枝、非法持有槍枝、窩藏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社會各界民眾及部分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
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聶磊有關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聶磊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部分進行了法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上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充分辯論。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二審法院還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過審閱案卷、訊問抗訴人、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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