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

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頒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窩藏罪
  • 外文名:Harboring crime
  • 拼音:wō cáng zuì
  • 主觀要件: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 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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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義

wō cáng zuì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客觀特徵

何謂“窩藏”,1979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於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徵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A、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他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B、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D、其它幫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路線和方向等,如1999年8月,我市某公安分局公安民警到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家中,抓捕張某時,在敲了張家的門後,張父開了門,見是警察,並看了證件,然後把門關上,對其妻劉某某說:“分局的警察來了,快走”,後劉帶其子張某來到他家的後門,讓張使勁跑,當劉某某見張已經跑遠了,正在鎖後門時,警察進了屋裡,劉某夫婦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本案中,被告人張父,劉某某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張父借開門時查看證件等手段故意拖延時間,且劉某某指示逃跑路線,創造條件,乘機放走犯罪嫌疑人張某,幫助張某迅速逃走,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活動,構成窩藏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

法律認定

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行為是在被窩藏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4)窩藏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為窩藏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窩藏罪應僅限於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處罰案例

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行為的;窩藏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為在逃犯租房
男子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窩藏罪獲緩刑三年。
交朋友重義氣值得稱道,但幫要幫對地方。日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還“有情有義”的幫朋友租房隱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凱傑犯窩藏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搶劫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凱傑,要求被告人胡凱傑幫忙租房,被告人胡凱傑明知道崔伯路是網上逃犯,仍為其聯繫租房事宜,幫助其逃匿。當月10日,崔伯路被抓獲。
被告人胡凱傑庭審時說:“我太鬱悶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邊的電線桿上看到租房廣告,我就把廣告扯下來交給崔伯路的,我讓他聯繫,他手機沒有電,就用我的手機聯繫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凱傑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為其逃匿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胡凱傑自願認罪,同意適用普通程式簡化審理方式審理本案,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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