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大立

翁大立

翁大立(1517—1597),字儒參,餘姚人。嘉靖十七年進士。明中期為治水功臣。

隆慶二年,翁大立受朝廷委任,接替朱衡總督河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翁大立
  • 出生地餘姚
  • 出生日期:1517
  • 逝世日期:1597
  • 性別:男
  • :儒參
人物經歷,明史記載,

人物經歷

翁大立
隆慶三年七月,黃河大決於沛縣,運河中二千月多艘漕船在台莊以下邳州段遇阻不能動彈。隆慶皇帝聽從翁大立的奏請,大行振貸。翁大立知道皇帝深居宮中,市民百姓受災的生活情景他肯定不能全知道,就繪了十二幅圖並附上奏摺呈給隆慶皇帝。隆慶皇帝留下他所繪的圖以便隨時瀏覽,把他的奏摺轉給了相關的機構。這期間,翁大立首次提出了開泇河的建言:“臣按行徐州,循子房山,過梁山,至境山,入地浜溝,直趨馬家橋,上下八十裡間,可別開一河以漕。”。關於開通泇河的理由,翁大立說:“治河當視其大勢,慮患務求其永圖。頃見徐,邳一帶,河身墊淤,壅決變徙之患,不在今秋,則在來歲,幸而決於徐、呂之下猶可言也,若決於肖、碭之上,則閘河中斷,兩洪俱涸矣。幸而決於南岸猶可為也;若決於北岸,則不走張秋,必射豐、沛矣。……今以資河為漕,故強水之性以從吾,雖神禹亦難底績!惟開創泇河,置黃河於度外,庶為永圖耳。……自西北而東南,計長五百餘里,比之黃河近八十里。河渠湖塘十居八九,源頭活水,脈絡貫通,此天之所以資漕也。……若拚十年治河之費以成泇河,泇河既成,黃河無慮壅決矣,茶城無慮填淤矣,二洪無慮艱險矣,運艘無慮漂損矣,洋山之支河可無開,境山之閘座可無建,徐口之洪夫可盡省,家橋之堤工可中輟。今日不貲之費,他日所有省尚有餘抵也。”[註:《行水金鑒》卷120,轉引《明神宗實錄》。]這一規劃清楚地說明了開泇河的必要性,充分地論證了它的效益。朝廷也因此組織了廷議,隆慶皇帝有意同意翁大立所請,但是沒過沒久,黃河水退去,運河漕船通行,廷議再也沒有人提起,翁大立開泇河首議也就擱置了。
與此同時,翁大立一方面等待朝廷廷議結果,另一方面“奔走經營”於治河工地間。到隆慶四年六月,鴻溝、境山等工程,以及淮河疏浚工程等次第告成。隆慶皇帝聞訊大喜,決定給予翁大立獎勵。但是,恰恰此時黃河、淮河諸水忽驟溢,再次衝決仲家淺,茶城復淤。接著,自泰山廟至七里溝,淮河又淤十餘里,其水從朱家溝溢出,至清河縣河南鎮與黃河匯合。雖然此時翁大立已經調往京師任工部右侍郎,隆慶皇帝也下令讓新任總河都御史潘季馴負責防洪治河,但是,洪水無情,仿佛傾刻間黃河大決邳州,睢寧運道淤百餘里。翁大立上奏摺請開泇口、蕭縣二河。並配合潘季馴築塞諸決,諸河之水慢慢地歸入正流,所有漕船也重新獲得通行。
洪水消退,翁大立、孔昭皆以遲誤漕糧削籍,他首倡的開泇之議也就不了了之了。

明史記載

翁大立,餘姚人。嘉靖十七年進士。累官山東左布政使。三十八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蘇州諸府。蘇州以倭警募壯士,後兵罷無所歸,群聚剽奪。大立得其主名,捕甚急。惡少懼,夜劫縣衛獄,縱囚自隨,攻都御史行署,大立率妻子遁。知府王道行督兵力拒之,乃斬葑門,奔入太湖為盜。命大立戴罪捕賊,尋被劾罷。久之,起故官,巡撫山東。遭喪不赴。
隆慶二年,命督河道。朱衡既開新河,漕渠便利。大立因頌新河之利有五,而請浚回回墓以達鴻溝,引昭陽之水沿鴻溝出留城,以溉湖下腴田千頃。未幾,又請鑿邵家嶺,令水由地浜溝出境山,入漕河。帝皆從之。三年七月,河大決沛縣,漕艘阻不進。帝從大立請,大行振貸。大立又請漕艘後至者貯粟徐州倉,平價出糶。詔許以三萬石賚民。大立以下民昏墊、閭閻愁困狀帝莫能周知,乃繪圖十二以獻。且言:“時事可憂,更不止此。東南財賦區,而江海泛溢,粒米不登,京儲可慮一也。邊關千里,悉遭洪水,墩堡傾頹,何恃以守?可慮二也。畿輔、山東、河南,霪雨既久,城郭不完,寇盜無備,可慮三也。江海間颶風鼓浪,舟艦戰卒,悉入波流,海防可慮四也。淮、浙鹽場鹹泥盡沒,灶戶流移,商賈至,國課可慮五也。望陛下以五患十二圖付公卿博議,速求拯濟之策。”帝留圖備覽,下其奏於所司。
當是時,黃河既決,淮水復漲。自清河縣至通濟閘抵淮安城西淤三十餘里,決方、信二壩出海,平地水深丈余,寶應湖堤往往崩壞。山東沂、莒、郯城水溢,從沂河、直河出邳州,人民多溺死。大立奔走經營,至四年六月,鴻溝、境山諸工,及淮流疏浚,次第告成。帝喜,錫賚有差。時大立已升工部右侍郎,旋改兵部,為左。會代者陳大賓未至,而山東沙、薛、汶、泗諸水驟漲,決仲家淺諸處,黃河又暴至,茶城復淤。已而淮自泰山廟至七里溝亦淤十餘里。其明年,遂為給事中宋良佐劾罷。萬曆二年,起南京刑部右侍郎,就改吏部。明年入為刑部右侍郎,再遷南京兵部尚書。六年,致仕歸。
先是,隆慶末,有錦衣指揮周世臣者,外戚慶雲侯裔也。家貧無妻,獨與婢荷花兒居。盜入其室,殺世臣去。把總張國維入捕盜,惟荷花兒及仆王奎在,遂謂二人奸弒其主。獄成,刑部郎中潘志伊疑之,久不決。及大立以侍郎署部事,憤荷花兒弒主,趣志伊速決。志伊終疑之,乃委郎中王三錫、徐一忠同讞。竟無所平反,置極刑。逾數年,獲真盜。都人競稱荷花兒冤,流聞禁中。帝大怒,欲重譴大立等。會給事中周良寅、蕭彥復劾之,乃追奪大立職,調一忠、三錫於外。志伊時已知九江府,亦謫知陳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