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縻

羈縻

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解釋說:“羈,馬絡頭也;縻,牛也”,引申為籠絡控制。唐朝對西南少數民族採用羈縻政策,承認當地土著貴族,封以王侯,納入朝廷管理。宋、元、明、清幾個王朝稱土司制度

1、系聯。2、籠絡懷柔。3、束縛控制。4、拘禁。5、指羈縻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羈縻
  • 拼音:jī mí
  • 釋義:籠絡控制
  • 相關書籍:《中國羈縻政策的演變》
  • 相關政策朝代:漢代、南北朝、唐朝、宋朝、元朝
  • 其他名稱: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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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詞目】羈縻
【拼音】jī mí
【釋義】《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解釋說:“羈,馬絡頭也;縻,牛也”,引申為籠絡控制。唐朝對西南少數民族採用羈縻政策,承認當地土著貴族,封以王侯,納入朝廷管理。宋、元、明、清幾個王朝稱土司制度
:拼音:jī。會意。從網(罒),從革(皮革),從馬。合起來表示用皮革製成的網路來把馬絡住。本義:馬籠頭。
:拼音:mí。捆,拴:羈~(a.束縛;b.籠絡使不生異心)。本義:牛韁線。
所謂“羈縻”,就是一方面要“羈”,用軍事手段和政治壓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用“縻”,以經濟和物質的利益給予撫慰。源自唐宋,元朝完善成土司制度,明朝時期達到鼎盛中後期開始崩潰,至清朝基本土改歸流完畢。
羈縻
這種羈縻狀態,不利於落後各族,因為漢族統治階級可以緩慢地伸展勢力,安置州縣,逼迫各族逐步後退。反之,例如南朝梁末,梁統治者退出雲南,州縣全為豪酋占據,也不利於各族民眾,因為在州縣恢復豪酋統治,增強落後勢力,是一個退步。唐天寶年間,雲南成立南詔國,才改變了上述兩種不利的形勢,對各族民眾說來,推動作用是不小的。
示例:作家、著名文藝評論家殷謙北野):“林黛玉是個絕頂聰慧的才女,她的才華是大觀園群芳之冠,是智慧的女神;她鄙薄反覆無常、唯且求榮、甘心得到恥辱下場的黥布、彭越,覺得不如虞美人‘飲劍’於楚帳,‘質本潔來還潔去,強於污淖陷渠溝’是她的志願;她題詩譏刺漢元帝大權旁落,聽命於畫工;她具有不肯聽人擺布的獨立性格;她惋惜綠珠而對石崇有微詞,以為石崇生前珠玉綺羅之寵,抵不得綠珠臨危以死相報,可見她在愛情上重在意氣相感,精神上有默契;她欽佩紅拂卓識敢為,能不受相府權勢和封建禮教的‘羈縻’,更突出了她大膽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理想的封建叛逆思想……”(《新民晚報》)

詞語解釋

亦作“羈靡”。亦作“羇縻”。
1、系聯。
史記·孝武本紀》:“天子益怠厭方士之怪迂語矣,然終羈縻弗絕,冀遇其真。”
漢書·郊祀志下》:“方士之候神入海求蓬萊者終無驗,公孫卿猶以大人之跡為解。天子猶羈縻不絕,幾遇其真。”顏師古註:“羈縻,系聯之意。馬絡頭曰羈也。牛靷曰縻。”
2、籠絡懷柔
司馬相如《難蜀父老》:“蓋聞天子之牧夷狄也,其義羈縻勿絕而已。”
《漢書·匈奴傳下》:“其慕義而貢獻,則接之以禮讓,羈靡不絕,使曲在彼,蓋聖王制御蠻夷之常道也。”
舊唐書·徐堅傳》:“堅以蠻夷生梗,可以羈縻屬之,未得同華夏之制,勞師遠涉。”
東周列國志》第四回:“蠻荊久在化外,宣王始討而服之。每年止貢菁茅一車,以供祭祀縮酒之用,不責他物,所以示羈縻之意。”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一:“蓋本朝龍興之初,喇嘛效順最早,而其術盛行東土,又夙為蒙古諸部落所崇信,故優禮彼教,政以羈縻外藩。”
龔自珍《對策》:“臣考三代之於荒服,羇縻之而已。”
3、束縛控制
三國 蜀諸葛亮《答法正書》:“文法羈縻,互相承奉。”
高適《奉和鶻賦》:“嗟日月之雲邁,猶羈縻而見嬰。”
惲敬《三代因革論二》:“古者洪荒之世……政刑未備。羈縻所及,大者百里而已。”
4、拘禁
文天祥《後序》:“予羈縻不得還,國事遂不可收拾。”
李漁《蜃中樓·授訣》:“朕見他是個有用之才,不忍加之屠戮,羈縻在洞庭東海之間。”
5、指羈縻州。
皮日休《憂賦》:“是以先王謂之荒服,後嗣謂之羈縻。”
歐陽修《序》:“唐之封疆遠矣,前史備載,而羈縻寄治虛名之州在其間。”參見“羈縻州”。

相關歷史

漢朝

漢朝封少數民族首領為“王”、“侯”、“長”,又用和親、朝貢、互市等籠絡方法。

南北朝

南北朝時,往往同時有多個政權均聲稱自己是天下之主,要求周邊諸國朝貢,各小國往往也同時向多個大國朝貢,更有一些國家一邊接受朝貢,一邊又向更大的政權朝貢。這都使得這一時期的朝貢體系呈現出多元的網狀特徵。即便是在唐朝國力鼎盛之時,日本、渤海等國也力圖成為次級的朝貢中心,甚至互稱對方的使節是“貢使”。
同時,這段時間內中原政權往往採取“羈縻”政策取代原有的冊封制度,最主要的特點是,封賜的不再僅僅是王號,而是和直屬官員相同的官職,比如南朝宋順帝就曾封百濟國君為“鎮東大將軍”,封日本國君為“安東大將軍”。唐太宗時開始,更普遍封賜各內屬的地方首領官職,設立羈縻州、縣,以體現其“華夷一家”的思想。如渤海國君被封為“忽汗州大都督”、疏勒國君被封為“疏勒都督”等等。

唐朝

唐朝羈縻制度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在唐朝軍事力量籠罩之下的地區設立的羈縻州、縣,其長官由部族首領世襲,內部事務自治,並進行象徵性的進貢,但是負有一些責任,如忠於中原政府、不吞併其他羈縻單位和內地州縣,以及按照要求提供軍隊等等,實際上中原政權將其視為領土的一部分,文書用“敕”;一種是所謂的內屬國,如疏勒、南詔、契丹等,一般封為都督或郡王,有著自己的領土範圍,但是其首領的政治合法性來自於中原政府的冊封,不能自主,中原政權將其視為臣下,文書用“皇帝問”;一種是所謂的“敵國”和“絕域之國”,如吐蕃回紇、日本等,雖然可能亦有冊封,然多為對現實情況的追認,其首領的統治合法性並不依賴中原政權的冊封,中原政權的文書多用“皇帝敬問”。

宋朝

宋朝之後,進一步加強了對第一種情況的羈縻州、縣的控制,在部族首領之外,加派中原政府任命的監管官員。

元朝

元朝時高麗國王被短期冊封為“征東行省丞相”。此外,元朝皇帝名義上是西方蒙古汗國(主要是伊兒汗國)的宗主,後逐漸採用傳統上的朝貢體系,例如忽必烈元成宗先後頒發給伊兒汗國刻有漢字“王府定國理民之寶”、“真命皇帝和順萬夷之寶”的方印等。
羈縻
到元代逐漸演化成嶺北、雲南的分封制度,經歷明代小規模及清代中期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實際上將其納入了中原政權的領土之中。民國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才正式廢止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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