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唆心理

罪犯教唆心理,是指罪犯在監獄環境下向他犯傳授犯罪手段和方法,進行教唆違法犯罪活動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追求自身需要代償性的滿足。通過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教唆犯罪方法,消除精神上的空虛、寂寞,滿足其自我顯示和炫耀的虛榮心。(2)獲得物質需要的滿足。通過教唆他人進行盜竊、賭博等違法活動,從中漁利,滿足其物質需要。(3)發泄不滿和憤怒。有強烈的反社會心理,為發泄不滿和憤怒,通過教唆他犯違反監規紀律,抗拒改造,以破壞監管秩序,達到反社會的報複目的。(4)填補精神空虛。通過教唆他犯滋事,以獲得變態的精神上的滿足。(5)逃避勞動改造。

監獄給予罪犯批評、警告、記過、禁閉等行政處罰或法院因罪犯重新犯罪而給予加刑的刑事處罰,是對其違紀行為或重新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罪犯具有限制性和剝奪性。準確、及時、適度、公平的懲罰一般能使罪犯產生痛苦、恐懼、沮喪、自卑、悔恨等消極的情緒體驗以及對自己違紀、重新犯罪行為的反思,對消極的改造動機和行為產生負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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