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國另一方

締約國另一方是“締約國一方”的對稱。 指締約國際稅收協定的參與和信守執行協定的另一個具體國家。在稅收協定上,“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都不是定指,但在某一稅收協定具體運用時,締約國一方一經確定,則締約國另一方也隨之確定,反之亦然。

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寫有: “ ‘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國或××國。”如中、美稅收協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 。如果該常設機構設在美國,則“締約國一方”是指中國,而“締約國另一方”就指美國; 反之,如果該常設機構設在中國,則“締約國一方”是指美國,而中國則成為 “締約國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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