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國一方

締約國一方是“締約國另一方”的對稱。 指締約某一國際稅收協定的參與和信守執行協定的具體國家。國際稅收協定中所說的一方或另一方,都不是定指,它不同於一般經濟貿易契約或協定,將當事者稱為甲方和乙方。

因為國際稅收協定是各締約國之間的法律規範,締約國雙方都處於共同信守執行者的地位。協定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除個別條款外,在雙方信守執行時是相同的。為了表述上的簡潔,避免造成協定條文的極大重疊,在用代稱用語時,均非定指。因此,各國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寫有: “ ‘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國或××國。”如中、美稅收協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 。如果該常設機構設在美國,則“締約國一方”是指中國,而“締約國另一方”就指美國; 反之,如果該常設機構設在中國,則“締約國一方”是指美國,而中國則成為 “締約國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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