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斯比議定書

維斯比議定書是指對“海牙規則”進行修訂的議定書。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第12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因其草案曾在維斯比城簽署,故又名“維斯比規則”,於1977年6月23日生效。議定書將適用範圍在“海牙規則”的基礎上擴大至貨物從締約國起運的提單以及規定“海牙規則”或賦予該規則以法律效力的國內法約束的提單。

維斯比議定書對“海牙規則”主要進行了如下修改:①適應貨櫃運輸發展,增加關於貨櫃貨物的有關內容。②提髙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以金法郎代替英鎊,並建立了以件/單位與公斤的雙重計算標準。③規定對承運人的契約之訴與侵權之訴適用相同的抗辯和責任限制。④承運人的雇員和代理人享有與其相同的抗辯和責任限制等權利。⑤增加了當提單轉讓到第3人手中具有最終證據效力的規定。⑥增加了承運人的追償時效等。經該議定書修改的“海牙規則”成為“海牙-維斯比規則”。中國沒有加人該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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