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維斯比規則

海牙—維斯比規則是正式名稱為“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1968年2月23日由 “海牙規則” 的締約國在布魯塞爾簽定。因在瑞典維斯比 (中世紀時歐洲主要商業中心之一)討論,故名。它對“海牙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即明確並擴大了 “海牙規則”的適用範圍,提高了船主的賠償限額,增加了關於貨櫃運輸的某些規定,以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幣值變化和運輸方式改變的需要。

規則共17條,其中第二條的主要內容是: 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每一包或每一單位為100000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毛重計算,每公斤的限額為30法郎; ②全部賠償數額應參照該項貨物卸貨當時當地價值計算; ③對裝在貨櫃、集運架等運輸工具內的貨物,提單上載有包件或單位數量時,按所載的包件、單位作為規定責任限額的標準,如無記載,則此種運輸工具應視為一個包件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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