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法

綜合所得稅法是國民黨政府時期有關徵收所得稅的法規之一。1946年國民黨政府將以前的所得稅法進行修改後公布了《綜合所得 稅法》。規定: 擴大徵收面,並將所得稅由 三類改為五類,即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稅、一時所得稅。

各類所得稅稅率是: 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兩種,一種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根據所得合資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級稅率,採用全額累進制稅率,最低為4%,最高為30%; 另一種是無限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的所得,以所得額為準,亦採用全額累進制,稅率共分11級由4 %至最高為30%。薪給報酬所得採用超額累進稅制,稅率共分十級。證券存款所得採用30%的比例稅率。財產租賃所得採用超額累進稅制,稅率最低為3 %,最高為25%,共分12級。 一時所得採用全額累進稅制,稅率最低6%,最高為30%共分9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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