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稅

綜合稅

綜合稅指按企業銷售各種產品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以及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工商統一稅附加,按一個稅率合併繳納的一種稅。當時稱為“四稅合一,綜合稅率徵收。”1968年9月開始,在天津市一些企業進行了這種簡化稅制的試點。

基本介紹

相關規定,新內容,

相關規定

1、8月1日馬內閣部長會議通過批准關於修改稅法中“綜合稅”的法律草案。綜合稅建於1999年,它代替原來的工商利潤包乾稅。它將營業稅、酒牌稅、工商利潤稅、工資減扣、包乾稅、增值稅等合併為綜合稅。徵收對象是個體企業經營者、手工業者、商人等,年營業額稅前等於或低於3000萬西郎。綜合稅率最低綜合稅1.47西郎,最高120萬西郎。每年一次性繳納。設立這個稅種主要為了簡化法律規定和程式,擴大對從事非正式經濟徵稅範圍。但是2004年的調查顯示存在許多不足,如有些稅率差別太大、對有些行業徵收的稅費不符合實際、不同區域納稅人之間的不平等……。這次修改這個稅種的有關規定,就是消除已發現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新內容

a、新建48個納稅分檔,以便更好地考慮和區別各種不同情況;
b、對裁縫的徵稅,根據其作坊的縫紉機數量的加權平均數,按作坊收取;
c、對美髮店、個人理髮師、假髮編織者,按不同的情況區別徵稅;
d、取消按“地區”收取稅費;
e、根據關於“綜合稅”的新的規定,費率標準從過去的13個增加到24個。
2、從本月起,北京市開始對個人出租房屋嚴格按照5%的稅率徵稅。北京市地稅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款入庫方式、入庫級次和適用徵收率進行了規範。該《通知》規定,個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按照綜合徵收率計征方式入庫的稅款中,分別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中,個人所得稅按0.5%的徵收率計征,其餘則按照4.5%的徵收率計征。業內人士稱,該項政策並不是新政策,2004年便已實施,但主要是由房主到地稅部門自行申報。而在2006年11月,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曾就《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制、出租人繳稅、叫停中介公司“押一付三”制收費方式等內容引起較大社會關注。有調查顯示,部分房主認為,房租收入不算多,收稅費不合理;一些租戶則擔心稅費被轉移到自己身上,也對徵收稅費持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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