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稅制

綜合稅制指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一個年度) 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徵收所得稅的一種制度。採用累進稅率,由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核定後徵收。綜合所得稅最早是在19世紀中葉的德國形成的,為美、英、聯邦德國及瑞典、荷蘭、日本等國採用。它體現量能課稅的原則,能夠適應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不足之處在於,納稅人如缺乏納稅觀念,稽徵機關又無較高的行政效率,則難以收到較好的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稅制
  • 外文名:Comprehensive tax
  • 又稱:綜合所得稅制
  • 組成:個人所得稅課徵模式之一
簡介,好處,改革現時條件,改革欠缺條件,實施辦法,

簡介

綜合稅制,也稱綜合所得稅制,具體指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內取得的各項所得,不分其來源渠道和所得,綜合計算徵收所得稅的一種制度。他的突出特性是不問收入來源什麼渠道,也不問收入者採取何種形式,而將各種來源和各種形式的收入,加總和,統一計稅。它的指導思想在於,既然所得稅是一種對人稅,課稅依據就應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其應稅所得當然應該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後,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徵。它的突出優點,就是它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則或量能課稅的原則。綜合稅制一般採用累進稅率,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自行申報,自行完稅。綜合稅制有利於根據納稅能力原則實行量能負擔,從而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綜合稅制要求有較完善的徵收管理制度和納稅人較高的納稅意識,否則在征管上就會出現很多漏洞。綜合所得稅最早形成於19世紀中葉德國的普魯士邦,是當代所得稅課徵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向。目前,美、英、德、日本等國均採用綜合稅制。
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併而成的一種稅收制度。即: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方法分別採取不同的稅率徵收分類稅,納稅年度結束後,由納稅人申報全年綜合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對年度已納稅作出調整,多退少補。
綜合制的應稅範圍廣泛,被認為是最有利於保證財政收入的“對人稅”。它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或支付能力原則,可以充分發揮所得稅公平收入分配的職能,同時,綜合收入、統一累進也有助於個人所得稅發揮穩定經濟的“自動穩定器”的職能。綜合制要求採用自行申報方式,對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收遵從度的要求比較高,在征管水平低,納稅人納稅意識低的情況下,難以有效實施。當今世界開徵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絕大部分實行的是綜合課稅模式。

好處

1、能充分體現“量能課徵”的公平原則。因為它能反映納稅人在一定時期(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水平及納稅能力,它既能實行差別課稅,又能採用累進稅率全面課徵;既能實行源頭扣繳、防止漏稅,又能將全部所得合併申報;達到量能負擔的要求,等於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
2、能充分體現“源泉課稅”的法治原則。鑒於目前我國公民的足額納稅意識較低,稅收征管手段乏力,實施源泉課稅的辦法,它既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又能防止降低適用稅率;既能更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又能遏止貧富差距現象。因此,實施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符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
3、能充分體現“稅收管理”的效率原則。它既能對所列舉的收入項目按規定分類課徵,又能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徵收;既能方便於稅務部門對各項收入來源進行稽徵,防止稅源流失,又能方便於納稅人對各項收入來源進行匯總申報,避免稅負不公。因此,實施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可以避免將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稅收,符合稅收管理的效率原則。

改革現時條件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改革已具備了一些基礎條件,要求加快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改革的呼聲日緊。
一是政府和財稅機關對個稅的重視增強,為實施分類綜合制提供了有利時機。
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收入中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200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達3185億元,比2006年增加733億元,增長29.9%,成為第四大主體稅種。(數據引自2008年1月11日《中國稅務報》電子版《2007年個人所得稅收入3185億元》)個人所得稅增長幅度較大,未來仍有很大的增長空間。隨著收入的增長,政府和財稅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重視程度也進一步增強,國家近年來發布了一系列強化個稅徵收管理的檔案,例如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5]452號)新增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規定。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上述這些政策的出台都說明政府和財稅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重視程度正日益增強,這也為實施分類綜合稅制提供了有利時機。
二是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為推行分類綜合稅制奠定了征管基礎。
源泉扣繳”制度我國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從2006年起開始實施針對部分納稅人的自行申報制度。從國外多數國家的實施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多採取個人年終集中自行申報的辦法。我國新近出台並已經開始實施的年收入12萬元以上納稅人年度自行申報制度,不但有利於稅務機關對重點稅源進行監控,而且有利於培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並且也為分類綜合稅制改革在年終匯總申報徵收奠定了基礎。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的個人納稅檔案,為實施分類綜合稅制提供了可靠的基礎信息。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收入監控力度;要進一步完善收入申報試點,建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要進一步強化高收入行業的代扣代繳工作。隨著個人所得稅征管基礎工作的加強,許多地方已經為外籍個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收入行業員工和其它高收入群體建立了個人所得稅檔案,並在逐步建立完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這就為實施分類綜合稅制提供了準確、完備的基礎信息。
四是信息化的飛躍發展,為實施分類綜合稅制提供了技術保障。
近年來,稅務機關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迅猛發展,例如以實現稅務信息化為目的的“金稅工程”,人民銀行積極推進的“徵信制度”等等。只要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個人的各項收入和支出、財產購置和處置、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完全可以在稅務機關的監控範圍內,不僅能夠有效改善稅務機關征管效率,而且為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轉變提供了信息和技術保障。
五是完善的身份登記和戶籍制度,為分類綜合稅制的實施奠定了管理基礎。
我國的出生人口登記時就會分配對應的身份證號碼,而且是終生不變的唯一號碼,身份登記和戶籍制度已經比較完善。為了推行分類綜合制,可以在涉及個人經濟活動的更多的領域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通過對個人比較重要的經濟活動進行身份代碼標記,稅務機關可以準確掌握每個人的收入和支出情況。此外,我國獨有的戶籍登記制度為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奠定了基礎。
六是稅法宣傳深入人心,為分類綜合稅制的實施奠定了輿論基礎。
個人所得稅開徵以來,各級稅務機關採取了各種手段,採用了不同形式深入宣傳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法在廣大納稅人中有了很深的認識,增強了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一些大、要案的反面警示給一些偷逃稅分子帶來了一定的震懾力和影響力。隨著稅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公民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有所增強,依法治稅工作得到了廣泛深入開展,社會稅收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這為分類綜合稅制模式改革奠定了輿論基礎。

改革欠缺條件

一是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我國現在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還很低,地廣人多,區域經濟還不平衡。
二是征管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實行綜合與分類稅制,管理難度大、成本高,目前的征管水平還達不到要求。
三是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目前,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和其他外部配套措施還不夠完善,對個人收入無法進行全面的監控。
四是信息化基礎還達不到要求。目前,沒有建立全國性的計算機稅收信息網路和每個納稅人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

實施辦法

針對目前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欠缺條件,目前應主要強化和完善內、外部管理和配套工作:
1、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是強化稅法宣傳。稅務機關應採取各種手段,採用不同形式深入宣傳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法入腦、入心,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懾力和影響力來進行反面警示。
二是實行雙向申報制度。實行雙向申報不僅是核對納稅人收入,更重要的是培養納稅意識,為綜合分類匯總申報奠定基礎。對於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實行嚴格的規定,即只要有扣繳義務,不論是否有稅,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且必須明細申報。
三是改善征管條件。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投入,建立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系統,即建立縣、市一級或省一級的地區稅收廣域網,並適時與相關部門如銀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通過計算機管理信息網,對個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進行計算機網路監控和稽核,形成有效的個人收入控管體系,提高征管效率。
四是稽查保證。要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的稽查力度,嚴厲懲處偷逃稅行為,尤其是對大案、要案,一定要進行必要的曝光,體現執法的剛性,起到震懾作用。要賦予稅務機關相應的執法權利,能夠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的存款和其他財產情況,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配合,協助提供相應偷逃稅證據或阻止出境,並有權凍結納稅人的賬戶,封存、拍賣納稅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2、完善外部配套措施。
一是加強現金管理。對法人和個人提取現金數量進行限制,各種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賬戶轉賬,減少現金流通量。
二是建立個人存款及其他財產的實名制度。每一個有收入的納稅人,必須在銀行開設存款實名賬戶。個人的各種收入都要進入銀行賬戶。同時,對個人存量財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
三是加強部門配合。稅務機關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邊防、公安、法院、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路,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間的個人收入信息和交叉稽核系統,形成對徵收個人所得稅有利的社會環境。
四是開徵其他配套稅種。儘快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對個人收入進行多環節、多渠道調節。適時開徵社會保險稅,進行收入再分配,保證低收入者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五是建立全國性的計算機稅收信息網路,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便於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
3、先試點,後推廣。
一是考慮我國疆域寬廣,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在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步伐上,可以借鑑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經驗,先選擇經濟發達、財政收入形勢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地區進行試點,待試點成功後迅速推行。
二是要擴大稅基。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的做當,取而代之的以反列舉規定不納稅項目,擴大稅基。
三是在方案籌划過程中,對稅率、費用扣除等都要認真研究,體現“全面、簡便、合理、適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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