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工作規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和規範納稅服務工作,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總局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徵收管理司)。

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稅服務工作規範
  • 發布時間: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性質:法規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最佳化納稅服務,健全納稅服務體系,加強稅收征管,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事項和措施。
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行政行為的組成部分,是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和稅務機關依法誠信徵稅的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納稅服務以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為宗旨,堅持依法、無償、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納稅遵從,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要堅持公開辦稅制度。公開內容主要有: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服務規範;稅務檢查程式;稅務違法處罰標準;稅務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稅務行政收費標準;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程式、標準;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稅額核定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互通信息,積極開展聯合檢查,共同辦理稅務登記和評定納稅信用等級。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工商、銀行及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共享信息資源。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不得指定稅務代理,不得刁難納稅人,不得濫用職權。
第七條 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納稅服務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或機構具體辦理納稅服務的有關事宜。
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是指地方稅務局系統成立的專門為納稅人服務的工作機構。
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或機構,是指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

第二章

納稅服務內容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納稅知識。根據納稅人的需求,運用稅收信息化手段,提供諮詢服務、提醒服務、上門服務等多種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對設立登記、納稅申報、涉稅審批等事項進行提示,對逾期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申報納稅催報催繳等事項進行通知,對欠稅公告、個體工商戶核定稅額等事項進行發布。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辦稅輔導制度。
稅收管理員對於設立稅務登記、取得涉稅認定資格的納稅人,應當及時進行辦稅輔導。對於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的納稅人,給予重點辦稅輔導。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在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涉稅審批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促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稅收管理員應當通過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結合納稅評估,幫助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促進依法誠信納稅。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明確征納雙方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對需要納稅服務援助的老年人員,殘疾人員,下崗人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稅收援助,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辦稅輔導或為其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開展納稅服務志願者活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納稅人解決辦稅困難。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在接受納稅諮詢時,應當準確、及時答覆。對於能夠即時準確解答的問題,給予當場答覆;對於不能即時準確解答的問題,限時答覆,並告知納稅人答覆時限。
具體各類答覆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要依法設定和規範涉稅審批制度,合理精簡審批程式和手續,簡化納稅人報送的涉稅資料,加強涉稅審批的事後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諮詢的稅收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的收集、研究,及時將重大問題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當根據管戶責任和管事要求,加強與所負責納稅人的聯繫與溝通。告知納稅人聯繫方式、崗位職責、服務事項和監督方法;向納稅人提供提醒告知、宣傳諮詢、援助服務、預約服務等服務方式;了解納稅人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情況;徵詢和反映納稅人的意見、建議;幫助納稅人解決納稅困難。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稽查執法的範圍、職權、依據和程式行使稅收執法權,嚴格依法執行稽查公開、告知制度。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稽查時限。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進行耐心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應當依法告知納稅人具有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請求稅務行政賠償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負責稅務行政複議、賠償和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負責稅務行政複議、賠償和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人提出申請或要求後,依法告知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賠償以及舉行聽證的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複議、訴訟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撤銷。
稅務機關對於依法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賠償的納稅人,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地給予賠償。

第三章

辦稅服務廳
第二十三條 辦稅服務廳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提供納稅服務的機構或場所。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納稅人的原則,合理設定辦稅服務廳,並加強辦稅服務廳與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業務銜接。
第二十四條 辦稅服務廳受理或辦理的主要工作事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發票發售、繳銷、代開,涉稅審核(批)文書,稅收諮詢,辦稅輔導,稅收資料發放。
第二十五條 辦稅服務廳設定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三類視窗。稅源和納稅人較少的辦稅服務廳,可以結合實際設定申報納稅、綜合服務兩類視窗或一類綜合視窗。
申報納稅視窗受理或辦理的主要工作事項:各稅種的申報和審核事項;徵收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減、免、退稅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採集、審核和處理有關涉稅數據。
發票管理視窗受理或辦理的主要工作事項:企業發票領購資格和企業銜頭髮票印製申請,發票發售和代開,發票繳銷、驗舊、掛失等。
綜合服務視窗受理或辦理的主要工作事項:稅務登記事項,開立或變更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有關稅收證明等事項;涉稅事項申請;納稅諮詢與辦稅輔導。
第二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應當合理確定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視窗的數量,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辦稅服務廳在納稅申報期內,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納稅人分時段申報納稅。並根據辦稅業務量,合理調整申報納稅視窗及崗位,節省納稅人辦稅時間。
第二十七條 辦稅服務廳實行“一站式”服務,全程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和首問責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務是指集中受理或辦理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
全程服務是指受理納稅人辦稅事宜後,通過內部運行機制,為納稅人提供包括受理、承辦、回復等環節的服務。
預約服務是指根據納稅人需求,在征納雙方約定時間內,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服務。
提醒服務是指在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或履行稅收法律責任之前,提醒納稅人及時辦理涉稅事項的服務。
首問責任是指第一個受理納稅人辦稅事宜的稅務人員負責為納稅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從實際出發,提供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話申報、網上申報、銀行網點申報等多元化申報納稅方式,由納稅人自願選擇。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積極推行納稅人自行選擇辦稅服務廳的方式,辦理涉稅事項。
第二十九條 辦稅服務廳稅務人員應當著裝上崗,掛牌服務,語言文明,舉止莊重,提倡講國語;準確掌握稅收業務和計算機操作技能;出具稅務文書要程式合法、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格式規範、字跡清晰。
第三十條 辦稅服務廳應當設定辦稅指南、公告欄、表證單書填寫樣本、舉報箱等,提供紙張、筆墨及其他辦公用品。有條件的辦稅服務廳,可以設定電子觸控螢幕、顯示屏、納稅人自助服務區域、排隊叫號系統、複印機、IC卡電話、飲水機等。
第三十一條 對於依法可以在辦稅服務廳內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稅務人員經審核,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即時辦理。對於不能在辦稅服務廳內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限時辦結,並告知納稅人辦理時限。
即辦事項、限辦事項及辦理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章

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和稅務網站
第三十二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統一設定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共享號碼資源,不得變相更改。
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自動語音和人工座席為主要方式,涵蓋納稅諮詢、辦稅指南、涉稅舉報、投訴監督等服務功能。
第三十三條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應當以市內通話費為通信資費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向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納稅人直接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規範和完善稅務網站的納稅諮詢、辦稅指南、網上辦稅、涉稅公告和公示、投訴舉報等服務功能,加強與納稅人互動,及時更新服務內容,準確發布涉稅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與下級稅務機關的網站應當相互連結。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設定專門稅務人員負責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和稅務網站的納稅服務工作,明確職責,規範流程。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共享12366納稅服務系統、稅務網站、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源,建立和完善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稅務網站共同套用的稅收法規庫和納稅諮詢問題庫。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和稅務網站納稅服務數據的統計、分析、維護和管理,提高涉稅事項答覆準確率。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堅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規範,明確納稅服務崗位職責和考核評價標準,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納稅服務培訓,提高納稅服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要將納稅服務作為稅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分級負責。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對於納稅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於納稅服務工作較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對於未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及社會各界對納稅服務工作的評議評價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第三方評價或監督的方式。
第三方,是指獨立於征納雙方之外的機構或有關專家、社會人士。
稅務機關直接面向納稅人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協作配合,建立對納稅人的定期回訪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範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範自2005年1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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