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切納里案判例原則

第一切納里案判例原則是指美國行政法用語。司法審查法院在審理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作出的判斷或裁決時,必須僅根據行政機關作此裁決時所根據的理由判斷此裁決是否恰當;如果這種理由不充分或不恰當,法院則無權為了肯定行政裁決而用它認為更為充分和恰當的理由去替代原來的理由。據此,司法審査不僅限於在行政審訊中提出的問題,它還必須限於行政機關用以處理這些問題的理由。

以原有的行政行為為基礎,對其進行審査,予以承認、變更或使其失去效力的行政行為。如對行政複議的裁決等,第二次行政行為並非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僅為實現或加強既存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二次行政行為可以依據職權,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前者稱為基於職權的行為,後者稱為基於申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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