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自1993年成立以來,基金會通過設立和頒發“光華科技獎”、“光華青少年發明獎”,獎勵和資助在我國科技領域做出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及青少年,累計2500餘人次,總額達人民幣數千萬元,為科技事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贏得廣泛社會讚譽。

2004年10月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為共青團中央,在團中央書記處的堅強領導下,以創建全國一流基金會為目標,以提高基金會核心競爭力為手段,秉承“服務、規範、創新”的工作理念,不斷探索、銳意進取,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2008年獲得民政部頒發4A級社會組織等級,2010年獲福布斯中國十佳公募慈善公益基金會排行榜第一名,2011年獲中央直屬機關“青年文明號”稱號,2012年獲中央直屬機關“首都文明單位”稱號。

基金會下設圖書捐贈中心、物資捐贈中心、媒體事業中心、科技事業中心、基金管理部、資源協作部、綜合事業部、發展研究部、辦公室九個部門,擁有北京書海方舟物流有限公司、《農家書屋》雜誌社、北京大音眾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輝煌同達(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個直屬單位,擁有一批較有影響的主導項目與優勢項目,形成了以物資捐贈和股權捐贈為手段的公益服務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 登記時間:1993年6月9日
  • 證書編號:基證字第0048號
  • 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
  • 法定代表人:任晉陽
主導項目,書海工程,創新工程,支持行動,主要領導,發展歷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基金管理,財產處理,修改,附則,住所,

主導項目

書海工程

光華書海工程是由共青團中央、新聞出版總署於2005年8月共同發起並聯合主辦、基金會承辦的大型公益項目。該項目旨在動員全國各圖書出版發行和銷售單位捐贈庫存積
壓圖書,為基層學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和廣大農村贈書,用現代網路手段架起圖書捐贈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橋樑,為推動基層文化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項目自實施以來,堅持“互利共贏、按需捐贈、長期開展”的理念,以規範的操作模式、高效的服務手段,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和高度認可。截止2008年底,全國已有260多家出版發行單位捐贈圖書5億多碼洋,受助單位達5600多家,遍布30個省市自治區。該項目已成為國內募集圖書最多、捐助數額最大、社會影響最廣的圖書捐贈品牌項目。
捐贈捐贈

創新工程

光華創新工程於2006年1月正式啟動。該項目圍繞“創新、創意、創業”主題,開展了“光華龍騰獎”、“光華創新獎”等面向企業界、各專業領域的設計創新人才的表彰評選活動,以及“中國青年創業支持計畫”、“光華創新教室”等針對支持青少年創新、創業的公益活動。自2005年以來,連續舉辦四屆的“中國設計節”和“中國設計業十大傑出青年”評選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支持。新華社、人民日報等上百家新聞媒體進行了宣傳報導,累計共有500餘萬多人次參與了網上投票評選活動,在設計業、特別是廣大青年設計人才中引起強烈反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學院院長、基金會名譽理事長路甬祥同志對“光華創新工程”所開展項目給予充分肯定並做出具體指導。

支持行動

新農村建設支持行動於2006年5月正式啟動。該項目旨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捐物助困行動”、“光華新村工程”等活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資金、物資、人力資源的支持。截止2008年底,“捐物助困行動”共募集款物總額10130萬元,通過“送溫暖”、“公益牽手、愛心助學”等活動實施捐贈9279萬元,極大的提高了項目公信力。“光華新村工程”共在天津、河南、山東、寧夏、青海、四川、河北、遼寧、吉林、重慶十個省市自治區實施建設,累計實施捐助近千萬元,在用公益手段推動新農村建設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民政部首批許可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的9家基金會之一,在2008年雨雪冰凍和汶川地震災害發生後,基金會充分發揮該項目自身特有優勢,通過災區各級團組織為災區捐贈了大量的急需物資,同時為基金會長期支持災後重建積累了經驗。
此外,基金會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凝聚社會力量,工作領域還延伸到教育培訓、文化藝術、綠色能源、環保科技等方面。與此同時,基金會服務社會的能力大幅提升,基金會年捐贈收入從2004年的1827萬元增長到2008年的32777萬元,5年增長近18倍;年捐贈支出從2004年的1524萬元增長到2008年的23743萬元,5年增長近16倍;資產規模從2004年的429萬元增長到26528萬元,5年增長近62倍。2008年獲得民政部頒發4A級社會組織等級。

主要領導

侯寶森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黨委書記(正局級), 理事長人選;

發展歷程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科技類公募基金會。自1993年成立之後,基金會以“光華科技獎”、“光華青少年發明獎”等方式,獎勵了2500餘人次的科技人員、大學生及青少年發明者,累計獎勵人民幣數千萬元。先後面向全國39所高等院校、93家研究院所、8個國家重點實驗室、1家醫院資助45個項目,為科技事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在科技獎勵領域獨樹一幟,贏得廣泛的社會讚譽。
2004年10月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共青團中央。幾年來,基金會秉承“服務、規範、創新”的工作理念, 注重發揮科技類基金會的自身優勢,積極弘揚倡導創新精神,不斷探索、銳意進取,基金會的工作有了明顯進展。基金會的工作領域已經從傳統的科技獎勵發展到涉及圖書捐贈、科技創新、環保能源、設計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
2005年11月9日,由共青團中央、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發起並聯合主辦,基金會與各圖書出版發行和銷售單位承辦的大型公益活動“光華書海工程”在新疆成功啟動。該活動旨在動員全國各圖書出版發行和銷售單位積極捐贈庫存圖書,為基層和廣大農村贈書,架起圖書捐贈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橋樑,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截止目前,全國已有190多家出版發行單位向“光華書海工程”捐贈圖書3億多碼洋,受贈單位變布29個省市自治區。該項目以其先進的公益理念和規範的操作方式,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和高度認可。
2006年1月18日,為回響黨和政府提出的全面提高中國自主創新能力的號召,基金會正式啟動和實施了“光華創新工程”。該活動內容包括開展一系列面向企業界、各專業領域的設計創新人才的表彰評選活動,以及針對青少年的光華創新教室和青年創業支持計畫項目等。連續三年舉辦的“中國設計業十大傑出青年”的評選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新華社、人民日報等上百家新聞媒體進行了宣傳報導,共有370餘萬人次參與了網上投票評選活動,在設計業、特別是廣大青年設計人才中引起強烈反響。
2007年5月,基金會圍繞“新農村建設”的主題,發起了“新農村建設支持行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資金、物資、人力資源的支持。自項目實施以來,已向全國十多個省市自治區捐贈3900餘萬元的現金和物資,並在河南、山東、寧夏、青海建設了多個“新農村建設示範村”試點。
2005年12月2日,時任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周強同志對基金會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5年,光華科技基金會能力和影響不斷增強,項目實施取得實效。望在新的一年圍繞服務青少年,打造品牌,擴大影響,實現更大的發展。”2007年1月24日時任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胡春華同志在視察基金會時要求:“要把基金會事業自覺作為全團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堅定信念,謀定而後動,全力抓好品牌項目和主導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建設宗旨

服務青少年科技工作、青少年成長成才,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

業務範圍

接受捐贈、專項資助、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其英文名稱:“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力量,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活動,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八百萬元,來源於社會公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海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基金,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五)組織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六)依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七)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且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祖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貢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會宗旨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參與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三)促進海內外青少年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辦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國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基金會淨資產1/5的投資活動;
(三)涉外投資活動;
(四)對基金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財產處理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項目;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住所

北京市舊鼓樓大街張旺胡同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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