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性正當法律程式

程式性正當法律程式即傳統的正當法律程式。它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式,以保護公民不受國家機關任意科加刑事處罰為目的。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承繼了英國在大憲章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正當法律程式觀念,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賠償,不得占為己有。”

20世紀30、40年代以後,傳統的正當法律程式之程式方面從原來的刑事訴訟領域溢流出來而在行政領域滋長起來。行政程式正當化在美國的集中表現,就是1946年《聯邦行政程式法》中對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行為的種種司法性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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