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法治

程式法治是指通過建構和完善程式法律制度來實現國家法治目標的模式,它強調法律的理性主義和自由價值,尊重以自由為基礎的個體之間的平等、理性以及個人的價值和尊嚴,以程式過程為重心,注重博弈,強化司法的作用。它要求國家權力必須在作為民意代表的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否則無效;同時,要求除非事先經過依據調整司法程式的既定規則進行的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或者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式法治
  • 外文名:the procedural rule of law
內涵,核心,實質,意義,問題,改善建議,樹立程式理念,建立科學制度,總結,

內涵

程式法治以程式法律制度存在為前提。在世界範圍內,程式法律制度包括具體的程式法律和程式性原則建構的制度,程式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主要體現在成文法系國家;程式性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憲法修正案所確定的正當程式原則,主要體現在判例法系國家。程式法律和程式性原則是實施程式法治的前提。

核心

程式法治的核心是程式正義。
程式正義就是要實施和實現正當的法律程式。程式法治必須存在程式法律制度,但有程式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達到實現法律正義,因為法律程式本身可能不具備體現內在正義的價值內容。即程式法治涉及的法律程式是正義的,通過程式的實施能夠使人們看見公正,這樣,法治也才有權威。程式正義具有獨立的價值,體現在維護人的尊嚴基礎之上。正當程式內在的價值(如民主、平等、中立、公開、救濟的價值)成為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人權等價值得以實現的後盾。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傑克遜就認為,程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有可能的話,人們寧可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式實施一項暴力的實體法,也不願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

實質

程式法治實質上是正當程式之治。
程式正義的觀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項重要貢獻,它將程式的公正、合理性視為與裁判的結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提醒我們在注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同時,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在我國的法律發展史中,歷來貫穿著“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所以在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式的獨立價值,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意義

程式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和重要表現。
1、有利於民主程式的建立,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推進民主程式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程式民主的制度建設,要求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對各項民主活動的規定,使各項民主活動都有完備的制度化的程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式民主建設的根本保障。程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動、利益表達、意見集中、決策形成的過程中,都嚴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式辦事,制度的嚴肅性、法律的神聖性、規範的有效性必須設法保證。民主政治的程式化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特徵和體現。在國家主導模式下的改革與法治建設,最容易出現權力的恣意行使現象。權力濫用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不按程式辦事。以程式為本位,突出的強調了程式對於權力的制約意義。而“正當程式”觀念則正是中當前法治現實下權力濫用的良好矯正劑。首先,它有助於糾正傳統的權力本位觀。任何一種制度都是一定觀念的體現,觀念支撐著制度的構建,影響著制度的演變。“正當程式”理念所蘊含的權力制約原則、權利保護原則、中立性原則等都有助於糾正當前法治現實中的對權力、訴訟、程式的一些錯誤看法。只有觀念上的根本轉變,才會真正為制度的確立和施行帶來強大的廣泛意義上的支撐。其次,以程式為本位,可以為立法、執法和司法設定第一道權力制約的關鍵防線,以增強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式本位理念強調程式的公正性,強調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要保障程式的公正,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的實現。
2.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實體法治涉及社會利益的分配、社會矛盾的解決,由於這類問題的徹底解決超越了特定社會階段人們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過實體法治體現的實體公正的實現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實現。程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嚴和自由為中心,通過程式機會的均等性、程式的過程性和交涉性、程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讓人們看見實體公正的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納社會的不滿、實現社會的人文關懷以彌補實體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當事人對司法者和執法者的信任和對處理結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認可。程式規則不僅可以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還可以糾正實體規則的偏失。即通過法律解釋學的原理與方法對某一規則進行擴張、限制等重新解釋,以使原有規範符合公平正義理念。程式法治正是通過在絕對意義上保證程式公正的實現以實現實體公正,從而在總體上實現社會公正[4]。
3.有利於加強權利的保護
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思想普照著人類大地,它要求人民對權利的享有是天賦的,任何人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式都不得剝奪他人享有的權利。現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在規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成了公民權利保護的大憲章。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誕生,則為人類提供了普遍的人權保護準則,人權的保護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都是對權利保護的忽視,其中重要原因在於許多程式理念的缺失,在現實中只重實體輕程式。因此,堅持程式法治,以程式為本位,有助於通過“正當程式”的理念來改善現今司法、執法過程中的權利缺失現狀,重視人權的保護。只有正當程式實現了,更高層次、更寬層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義的法治模式”才會有前提和基礎。

問題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式。“有法律程式不等於有正當程式,並非一切法律程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式。
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傳統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對於統治者來說,對儒家思想的尊崇就應力主“治人”高於“治法”。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過“治法”高於“治人”,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峻罰為特徵,以專制為依託的“刑治”。新中國建立後,雖然進行過法制建設,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滅,社會曾處於無法無天狀態。改革開放後,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開始了民主法制建設。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一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期效果是明顯的、值得肯定的。但從總體上講,當前法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障礙,特別在程式法治建設方面,存在的障礙更加嚴重。這種障礙,首先在人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係輕法制,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及行政執法過程中缺少正當法律程式。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式。“有法律程式不等於有正當程式,並非一切法律程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式”。
長期以來,中國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們不能將法律僅僅看作是一種規則,而應將實現這一規則的過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個部分。要充分認識到,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與公正等價值內容在社會制度及運作機制上的體現,而程式法治正是實現上述價值內容的最佳方式與途徑。程式理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占主導地位的要素。因為正是程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作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會的正義。同時,只要從程式上保證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一種主動性的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力量就無窮無盡。程式是看得見的公正,也是保障實現實體正義的制度性條件。受客觀條件影響,中國仲裁制度的確立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現為其行政化色彩較濃、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和仲裁適用範圍過於狹窄、仲裁程式訴訟化較為嚴重、仲裁協定的形式要件過於嚴格。

改善建議

樹立程式理念

法律觀念的核心內容是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基礎是法律程式。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義程式,一個國家和人民共同服從程式的狀態和公正度是衡量該國法治程度的標準。缺乏公正程式的法治,是失卻理性選擇自由的法治,是難以協調運作的;而往往需要強制執行的法治,其結果是違背人們的意願,失去法治的靈魂。受古代中國人治傳統,國家優位理念的影響,中國傳統程式理念屬於工具型程式理念。這一理念,在政治生活中體現為長官意志的隨意性和恣意的無限性;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為法官職權的濫用和司法腐敗;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評斷某一程式結果正義的標準一般是看是否按實體正義的規定裁斷,很少關注程式正義的問題。這種程式理念的弊端顯而易見,其中核心的一點就是對決斷者恣意的放縱和權利救濟的非穩定性。
程式法治不僅是維護正義的生命線,也是依法行政的主要體現。從一定意義上說,對程式法治的重視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真正接納法治原則的重要表現。樹立程式法治、當前特別是程式與實體並重的理念是符合現代法治的發展趨勢的。克服輕程式重實體的習慣勢力,強調程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樹立程式違法也是違法的理念,是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建立科學制度

程式不但具有工具價值,而且程式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但要發揮程式價值的前提,必須具備完備的程式法律制度,然後才能在司法、執法實踐中體現程式的價值,來方便主體在交往行為中的路向選擇、預設國家權力干預主體行為的範圍、提供主體交往中權衡利弊時的行動準則、打開主體預知未來的透明視界。因此,制定、建立或完善法律程式並使之符合正當程式之要求,是程式法治首要的工程。
一是完善立法程式法律制度。從廣義上講,立法程式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憲法、法律、法令和行政命令的程式。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是現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形態。但是,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首先要通過實體法律和程式法律予以包含,那么,如何確保實體法律和程式法律的正義狀態,則需要立法的公正來實現,即程式法律公正要通過公正的立法程式來保障。通過公正的立法程式,對各類社會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做出公正的分配和確認;對在立法方面出現的利益矛盾和糾紛救濟(解決)程式中的各方程式權利義務做出合理科學的安排,以確保對於不正當利益關係的法律調整。立法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需要通過立法的程式性作保障。當前,完善立法程式,特別是在行政立法領域,要確保立法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化和立法組織的民主化,強化立法聽證制度,健全立法信息公開和反饋制度,消除立法不公和行政立法部門化現象,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從而吸納和體現最廣大社會主體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完善司法程式法律制度。在公訴領域中,要通過完善程式法律,制約追訴公權力的無限擴張,明確無罪推定原則,加強審前程式的司法控制,均衡控辯力量,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實現起訴權、辯護權和審判權的分立與制衡,確保審判的中立性、結果的妥當性;在私訴領域中,要通過完善程式法律,充分體現和尊重民商事主體的意志,在審判權可能擴張的情況下節制和限制審判權,防止審判權濫用,切實維護民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儘可能體現和實現程式效率。
三是完善行政程式法律制度。行政法治是法治社會最直接的表現形式。行政法治,重在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之中的“法”,固然包括實體法,但行政程式法更是其應有之義。如果把行政法治看作行政方面的法治狀態的話,那么行政程式法治就是實行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方法或者步驟。行政程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關鍵和重要內容。沒有行政程式法治,也就不可能實現行政法治。
四是完善仲裁、公證程式法律制度。
仲裁是非訴訟解決民商事糾紛的社會自治機制,以其快速便捷高效的優越特點,為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保駕護航作用。仲裁程式是指在仲裁庭和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仲裁法律規定,或者仲裁機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整個步驟和過程。
為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必須修改仲裁程式法律,達到既要較為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其仲裁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又要強化仲裁機構的仲裁權、突出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既要保證仲裁程式的有效性、公正性,又要注重仲裁活動的效率性、盡最大可能節約交易成本;既要強化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和支持,又要消除法院對仲裁的不當干預。公證是由法律授權的專業人員或機構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進行的證明活動。公證制度有利於預防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維護經濟秩序、交易安全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誠信風氣的形成。公證程式制度則是保障公證質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不斷吸收公證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不斷充實和完善公證程式規範,發揮其對公證活動規範、監控功能,對不斷提高公證質量和公信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因此,公證程式法律(規則)必須明確公證機構及公證員是公證執業主體,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承擔,同時要求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並通過一定程式確保公證公信力的實現。
3.加強司法、執法過程中程式法治的實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參與權
程式的價值在於保障司法和執法的公正,而公正的實現又在於過程的公開和當事人的參與。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⑩。陳述意見、辯護和防衛,正是作為相對人(在司法程式中是當事人或被告人)的公民、法人和組織的重要參與權。這種參與權賦予了當事人監督執法行為、審視法律依據的機會,同時,通過這種“看得見的”程式形式,使人們產生對法律的信任和信心,這是任何一種權威都不能替代的保持社會穩定的心理基礎。

總結

中國受行政法律就是“管理法”及官本位的傳統觀念和思想影響,行政法治缺乏明確的憲法原則規定,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式立法,造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懸殊,行政程式參與性弱化,不能很好制約行政權力的運行,出現了許多行政違法現象。因此,要通過逐步完善行政程式法律,明確各行政主體權力行使界限,提高行政效率,充分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暢通司法救濟渠道,減少行政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使人治政府逐步走向法治政府。進行法治國家建設,當前應當特彆強化程式法治的思想意識,改變重實體輕程式的慣例,充分尊重人之基本權利,通過程式公正來保障社會公正與和諧。程式法治是法治應有之義,實施程式法治必須樹立程式理念,建立科學正當的程式法律制度,加強司法、執法過程中的程式法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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