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

稅務系統是具有共同稅收目標又相互關聯的各稅務機構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從組織結構的角度分析,一個稅務機關可以看成一個稅收系統。它所屬的各職能部門如基層徵收機構,以及人事、票證、會計、統計和計畫等就是組成稅務機關係統的部分,它們共同的目標就是完成稅收任務。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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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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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

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徵收範圍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稅

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委託海關代征),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地稅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徵收),印花稅,筵席稅(停徵),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另外,地方稅務局還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菸葉稅的徵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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