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牌照稅

車船使用牌照稅

車船稅是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徵收 的一種定額稅。早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就曾將原來的“車捐”、“船捐”合併為“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各地區單訂辦法徵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 《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也列有此稅,並於同年4月由財政部擬定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草案)》,統一徵稅辦法開始試行。1951年9月,財政部重新修訂徵稅辦法,並在原稅名前加上“車船”二字,報經政務院批准,公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其徵稅範圍在車輛方面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又分為乘人汽車、載重汽車、機動腳踏車; 非機動車分為畜力車、人力車和腳踏車。在船舶方面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其中機動船按淨噸位,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課稅,再分別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同時,根據不同類別或等級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固定稅額。

稅收依據,稅目稅額表,收費標準,

稅收依據

根據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國務院第 162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車船使用牌照稅與車船使用稅一同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徵車船稅。

稅目稅額表

汽車車船稅法稅額變化表
排量車船稅額度車船稅額度
1.0升以下
60-360元
不變
1.0升-1.6升
360-660元
300-540元
1.6升以上-2.0升
660-960元
360-660元
2.0升以上-2.5升
960-1620元
660-1200元
2.5升以上-3.0升
1620-2460元
1200-2400元
3.0升以上-4.0升
2460-3600元
2400-3600元
4.0升以上
3600-5400元
不變
從新調整的稅額標準可以看出,雖然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但將2.0升及以下的稅額幅度降低。

收費標準

2012年車船稅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按排量劃定7檔,其中,1.0升以下每年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為360元至660元;從1.6升開始,就出現了逐步上調,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級為4.0升以上,稅額達到3600元至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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